衢发改价〔2018〕14号
衢州市发改委关于降低和规范衢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衢州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要求,经我委研究,现就衢州市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和规范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衢州市范围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设施)租赁费、交易席位费和佣金等费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调整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 | 分档收费标准(元) |
200万(含)以下 | 1600 |
200万-500万(含) | 4000 |
500万-1000万(含) | 12000 |
1000万-2000万(含) | 20000 |
2000万-5000万(含) | 30000 |
5000万-1亿(含) | 40000 |
1亿-5亿(含) | 60000 |
5亿-10亿(含) | 80000 |
10亿以上 | 100000 |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收费标准可适当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其他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2、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承担50%; 3、按标段(包)进行收费,一次交易收取一次费用; 4、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
三、辖区内矿业权、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服务收费参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其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金额的大小自行确定。
乡镇以下没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招投标项目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大厅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衢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衢价服[2003]45号)和《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衢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柯城分中心有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衢价服[2010]1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