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财政“大统筹”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67 号)

发布日期:2018-08-27 16: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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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政办发〔2018〕6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

财政“大统筹”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财政“大统筹”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财政“大统筹”工作机制实施意见


为扎实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政府的战略引导能力、统筹整合能力和执行创造能力,构建统一、高效、有序的政府工作体系,经研究,决定建立财政“大统筹”工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划清边界、厘清事权、做好蛋糕、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财新思路,按照“统筹资源、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的原则,建立市内外资金资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当年预算跨年预算的财政“大统筹”工作机制,形成“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现代财政管理模式,适度集中市级资源和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的财政大统筹管理能力,切实保障我市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的目标落实和支出需要。

二、工作内容

“大统筹”工作机制按照“有统有分、统分结合、适度统筹”的原则,建立“财力统揽、资金统筹、项目统定、资产统管、债务统控、绩效统评”的工作体系,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一)财力统揽。统筹政府的财力,将分散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保基金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上级转移性收入和资源性收入等全部纳入大预算收入;统揽政府支出,将机构运转、项目投资、政策兑现、债务、社保等支出全部纳入大预算支出。通过预算统编,建立大预算“一本账”机制,实现政府财力在支出中的科学合理配置。

(二)资金统筹。对财政性资金和“资金池”等暂时闲置和沉淀的资金以及部分债务资金,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并按照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项目投资需要进行统一调度、统筹使用、统一清算。

(三)项目统定。根据政府总体规划,谋划建立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把握未来几年的建设资金需求,将当期投资建设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一本账”,同时理顺项目资金来源管理机制。

(四)资产统管。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平台,统筹管理政府所有资产,盘活部门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建立资产管理“一本账”,明晰产权,建立统一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办法。

(五)债务统控。将国有企业融资、政府性债务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通过统一政府债务(投融资)计划,统一制订融资成本控制和融资考核办法,统一审批政府负债和国有企业举债,实现政府债务成本和债务规模的统一调控。

(六)绩效统评。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项目列入绩效评价计划,制定科学清晰的评价指标,按照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复评、财政部门评价三个层次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责任单位的业绩考核以及后续资金安排挂钩,逐步建立起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强化支出责任。

三、工作机制

依托大统筹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推进预算、资产(资源)、项目、资金、产业政策、市域统筹、债务管理一本账,将政府所有收支通过“财政一本账”反映,更好地发挥财政聚财、理财、用财和管财作用。

(一)建立预算管理一本账,构建与全部政府性资金管理相适应的大预算管理体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建立统一收入、统一支出以及统筹全部财政资金、资源、资产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一是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管理口径,由市财政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企业收支预算等进行汇总,编制“大预算”,反映政府收支全貌,为政府统筹决策提供参考。二是相关部门机构遵循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分别编制部门预算和专项预算。三是各部门单位以要素成本控制为目标,细化编制项目预算,市财政负责分类汇总。预算管理一本账由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统一按照工作职责和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做好牵头工作,按程序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执行。

(二)建立资产管理一本账,构建与产城人文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大国资运营管理体系。在规划引领下,按照分类管理、统筹调配的原则,落实“1145+X”工作体系,建立高效有序的资产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政府资产统一管理平台,集中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资产。二是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是明确分工。资产统筹管理由市机关事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房管处、市住房保障中心、国有企业等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审批管理、资产数据报表汇总由市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资产审批管理、资产数据报表汇总由市国资委负责。

(三)建立项目管理一本账,构建战略规划落地的项目链工作体系。一是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将市级所有项目分类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在储备项目库中优先选择成熟的项目。二是拓宽项目的投融资渠道和模式。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按市场化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和纯政府投资项目确定不同的投融资渠道和模式。三是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根据政府财力状况和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各类投资、征地、拆迁和建设项目,并根据项目成熟度,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程序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执行。四是完善项目策划、设计、招标、建管全流程一体化的操作规程。形成“项目谋划→项目计划→项目预算→项目建管→项目考评”的工作闭环,整合打通政府部门和条块的工作力量、资源、要素、政策,确保“项目能批、土地能供、资金能保、房子能拆”。

(四)建立资金管理一本账,构建与大财政(大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执行机制。建设政府大资金池,使之成为政府的支付中心、融资中心、理财中心三位一体的内部银行。一是明确市财政局为政府资金管理、运作的主体。二是建立月报制度。市国资和各建设主体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情况表。三是建立完善统一的资金盘活调度制度。打通财政、国资两个“资金池”,对所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融资资金、财政间隙资金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按项目统一安排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五)建立产业政策一本账,构建与区域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扶持体系。一是进一步整合专项资金。按照“大口子、大盘子、大专项”的思路,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科创、大三农、大商贸、大文旅等专项资金。二是建立产业扶持项目库。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库滚动管理工作,按轻重缓急在项目库中进行合理排序,实现专项资金项目化安排、精准化扶持。三是优化政府产业扶持政策,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打破行业、部门框框,明确扶持重点,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四是改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动“拨改基”“补改基”,将产业基金与产业政策融合,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产业转型要求,强化市场理念,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实现“无偿变有偿、事后变事前、直接变间接”的转变。

(六)建立市域统筹一本账,构建推动市域治理和各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引领体系。以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推动县域治理向市域治理转变”为风向标,以财政体制和产业基金为抓手,发挥市财政在市域治理中的引导作用。一是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体制,优化市区分配机制,提升市域财力统筹能力。二是发挥区域统筹激励奖补机制作用。利用省对市区域统筹激励奖补机制,建立以政府综合考核为基础、以项目保障为导向、以民生发展为引领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县(市、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理念,促进市域资源共享和经济社会有序均衡发展。三是发挥产业基金平台作用。整合县(市、区)的产业基金,打造市域母基金,发挥基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市域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及基础设施领域,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

(七)建立债务管理一本账,构建覆盖市级所有国有企业的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将国有企业融资、政府性债务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确保有序负债,并将债务资金用到有效的项目上。一是实行债务统一管理。在市政府设立债务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市级债务收支计划,统一审批政府性债务和国有企业债务。债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二是科学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和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国有企业经营负债情况,提出债务收支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债务领导小组审批。三是实行债务统一调控。由市政府债务领导小组根据负债率、债务限额等指标情况研究确定新增政府负债规模和融资成本控制水平,并由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府负债控制指标统一分解到各主体,实现政府债务成本和债务规模的统一调控。四是建立债务审批和报告制度。国有企业举债的,必须报经债务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债务领导小组根据债务收支计划情况和各国有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负债水平等予以审核批复。国有企业定期向债务领导小组报送债务变动情况表。

四、工作流程

所有政府性资金安排,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根据决策确定的事项安排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



           
           
           
           
           
           
           
           

















经批准后的各项工作计划,应及时下达到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大预算收支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债务控制计划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建立“大统筹”工作机制是全面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资源价值最大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保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同意识,密切配合、积极履职,扎实推进“大统筹”工作机制建设。

(二)厘清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建设,用市场观念和契约精神指导“大统筹”工作,以公共性原则来衡量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职责,区分不同的公共性层次,防止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支出责任无限扩张。

(三)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大统筹”工作的沟通协调,落实好“方案清单、对接清单、进度清单”等三张清单,建立健全工作专班,用好“报表制、例会制、督查制、通报制、考核制”五项制度,构建项目链条、工作链条、责任链条,确保各项工作统筹整合有序高效。







财政“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扎实推进以财政“大统筹”工作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政府的战略引导能力、统筹整合能力和执行创造力,经研究,决定成立财政“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汤飞帆(市政府)

常务副组长:陈锦标(市政府)

副  组  长:毛建民(市政府)

马梅芝(市政府)

吕跃龙(市政府)

王良春(市政府)

王顺大(市政府)

成      员:王良海(市政府)

陈国华(市金融办)

杨苏萍(市委宣传部)

谢剑锋(市发改委)

毛卓战(市经信委)

毛胜田(市教育局)

徐须实(市科技局)

吴宝骏(市财政局)

徐延山(市民政局)

申  剑(市司法局)

方  法(市商务局)

郑河江(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吴自力(市国资委)

吴招明(市人力社保局)

徐常青(市国土局)

夏汝红(市环保局)

周红燕(市住建局)

徐  骋(市规划局)

范家明(市交通运输局)

王盛洪(市水利局)

王光华(市农业局)

王永信(市林业局)

蒋国强(市农办)

黄忠京(市公安局)

应  雄(市文广新局)

季根寿(市卫生计生委)

刘石平(市审计局)

朱晓红(市外侨办)

周盛源(市综合执法局)

汪  晖(市体育局)

黄孔森(市安监局)

潘  佶(市统计局)

郑奇平(市旅委)

舒财富(市粮食局)

赖瑞洪(市市场监管局)

李水良(市质监局)

陈跃峰(市机关事务局)

施维达(市西区管委会)

周  丽(市人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吴宝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翁文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指导“大统筹”工作,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大统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依托大统筹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推进预算、资产(资源)、项目、资金、产业政策、市域统筹、债务管理一本账,将政府所有收支通过“财政一本账”反映。其中:

1.“预算一本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2.“资产管理一本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3.“项目管理一本账”,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4.“资金管理一本账”“债务管理一本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5.“产业政策一本账”,由市政府研究室牵头,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农办、市旅委、市文广局等部门配合;

6.“市域统筹一本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配合。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分解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主要任务,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相关工作;

2.负责相关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文件材料的起草;

3.负责工作调研、信息收集、情况反馈,并就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4.负责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征集、会务安排、会议材料整理等工作;

5.负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衢州市级预算管理“一本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有关财政“大统筹”精神,全面科学反映政府收支全貌,扎实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收入、统一支出的“全口径”大财政预算管理体系,提高政府资金绩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均纳入“大预算”编制范围。国有企业以一级法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以二级法人)为单位合并编制。

第三条  “大预算”体系由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政府投资预算、国有企业预算和债务收支计划四部分组成,在编制时,各单位按收支类型分别编制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政府投资预算和债务收支计划。

(一)收入预算。各编制单位的各项收入和结余资金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位要结合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行使职能的需要及事业发展的规划合理分析、预测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完整准确进行编制。在预测时要充分考虑历年收入情况、上年决算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增减变动因素。实际执行中,各项收入与收入预算出入较大的,要逐项说明原因。

(二)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保障编制单位当年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开展所需的支出。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人员经费定额、费用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三大标准定额体系统一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起涵盖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标准。

(三)项目支出预算。各编制单位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上要量力而行,并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项目支出进行排序,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落实。对未能纳入当年预算,经论证确属需要实施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实行滚动管理。

(四)专项资金预算。各编制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当年重大政策和财力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统筹整合大科创、大三农、大商贸、大文旅四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教育、人才、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领域,并结合产业升级、产业引导的要求,强化市场观念,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进行编制。编制单位提出申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统一汇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五)政府投资预算。各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按照“以收定支,适当负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预算。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要与发改部门的政府项目投资计划以及财政部门的政府投资预算做好衔接,由企业自行平衡编制预算。

(六)债务收支计划。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收支缺口需通过举债弥补的,应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债务规模和成本由市财政局统一平衡,在市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下达债务收支计划。列入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债务由市财政局统一编入“大预算”,其他债务由各举债单位编制。

第四条  除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现有四本预算(以下简称:四本预算)以及政府投资预算外,增加国有企业和债务收支计划等预算编制内容,具体要求为:

(一)四本预算、政府投资预算按现行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有企业预算,原则上参照现行部门预算编制的方式和要求,按照“收付实现制”将企业当年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全面反映公司当年政府拨款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债务收入等各项收入情况,以及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还本付息支出等各项支出情况。

(三)“大预算”汇总编制。市财政局根据政府四本预算、政府投资预算及国有企业预算内容,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口径“大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政府投资预算以及国有企业预算由各相关单位编制完成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国有企业预算需报国资委审核汇总),由市财政局汇总平衡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四本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内容经市人大批准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各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大预算”内容开展各项工作。2018年起市级政府“大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每月一报制度,其中:四本预算和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由市财政局统计,国有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由各编制单位在每月7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汇总平衡后,形成“大预算”收支执行报表和相关材料向市政府汇报。各编制单位在执行中有重大情况变化、严重影响当年预算执行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汇报,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年初预算作出调整。

第七条  为提高预算编制精准度和执行率,加快各项工作的实施,逐步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通报制度,对预算执行率不定期进行通报和考核。

第八条  “大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监督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要定期组织相关监督单位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反映绩效情况。

第九条  实行透明预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对预算数据和执行情况实行全面公开,国有企业也应逐步建立公开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级资产管理“一本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管理政府性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有效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一本账”是指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直国有企业的具有国有性质的房产土地(以下简称“资产”)合并成完整的“一本账”进行管理。资产管理内容包括配置、出租、对外投融资、划转、核销等。

第三条  资产根据需要实行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后,由市机关事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房管处、市住房保障中心、国有企业等管理主体分别负责统筹管理,即:除学校、医院以外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原则上由机关事务局管理;国有收储土地及房产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市级人才公寓和直管公房统一由市房管处管理;市级公共租赁房和拆迁安置房统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由国有企业管理。

(一)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购建资产,提交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连同购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购建完成后根据政府性资产整合原则将不动产产权直接办理至相应的管理主体名下。国有企业购建资产,除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外,需上报市国资委审核。金额特别巨大的,由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审批,购建完成后不动产产权办理至该公司名下。

(二)资产出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资产对外出租的,经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同意后,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租,特殊情况下可协议出租。

(三)对外投融资

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按照衢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项目投融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划转

1.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划转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作为投资性补助注入到国有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办理划转手续。

2.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划转资产,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五)资产核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资产因拆迁、转让等情形需办理核销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办理核销(备案)手续。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售等取得的收益,应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等取得的收益,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各管理主体应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各管理主体必须在资产发生变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录入市级房产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做好系统审批和相应的资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  为提高资产统筹管理水平,加快各项工作的实施,建立资产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管理主体资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系统更新不及时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依职权对各管理主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各管理主体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审计部门结合经济责任制审计和离任审计规定开展工作,做好相关资产管理的审计工作;监察部门对各管理主体相关责任人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未纳入上述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由各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一本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根据衢州市政府项目4421推进体系和三大办的组建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大项目统筹办、大财政金融统筹办、大监管服务办识别识类,形成项目识别识类报告,由市政府决策通过后,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一本账”。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一本账”。横向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分为市场化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纯政府投资项目三类;纵向按照项目进度分为前期、在建、完工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本账”,分为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将近三年要实施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将当年要实施的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五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一本账”,按照资金额度、土地指标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内前期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自动调出政府投资项目“一本账”。对于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民生工程,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通知,各项目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申报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大项目统筹办和市财政局申报投资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的项目必须从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取。大项目统筹办根据项目急需程度和开工条件成熟度,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  大项目统筹办召集大财政金融统筹办、大监管服务办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涉及的土地指标、资金、拆迁等均列入计划安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融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融资的,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经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由市政府下达至各专班、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建设责任主体要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围绕时间节点、形象进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大项目统筹办与大监管服务办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分析评估、考核评价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项目统筹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级政府资金管理“一本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性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政府统筹整合力和宏观调控力,构建统一、高效、有序的政府性资金管理工作体系,建立政府性资金管理“一本账”工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资金池”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市级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资金和资金纳入国资“资金池”集中管理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资金。

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性资金“一本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性资金“一本账”管理相关制度的起草、拟订工作;负责财政、国资“资金池”报表的合并、汇总、报送工作;负责“一本账”管理运行过程中信息收集、情况反馈等工作,并就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供衢州市财政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池”的具体管理、运作;负责财政“资金池”相关报表等资料的报送。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国资“资金池”的具体管理、运作;负责国资“资金池”相关报表等资料的报送。

第七条  预算单位、成员单位负责将银行账户资金纳入“资金池”集中管理,并负责日常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的报送工作。

第八条  预算单位、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成功后,应与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开户银行签订资金归集管理协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将资金归集到各自的“资金池”集中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于每月10日前,将《“资金池”资金平衡表》(附件1)和“资金池”资金性质构成等情况说明,报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负责将两个“资金池”报表汇总,编制《“资金池”资金汇总平衡表》(附件2)和“资金池”资金性质构成等情况说明,报送给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成员单位需从“资金池”借款的,原则上预算单位向财政“资金池”、成员单位向国资“资金池”提出资金借款申请,报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审核。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两“资金池”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借款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国资“资金池”间需要相互借款的,一方提出资金借款申请,另一方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借款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再负责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的理财工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各自“资金池”资金闲置情况,分“池”理财,并将理财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工作职责对政府性资金“一本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金池”资金平衡表

2.“资金池”资金汇总平衡表















附件1

“资金池”资金平衡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

行次

金额

资金占用

行次

金额

单位归集余额

1

活期存款

1

2

定期存款

2

“资金池”间

借入资金

3

其他货币

资金存款

3

4

4

非“资金池”间

借入资金

5

固定期限

理财产品存款

5

6

6

7

“资金池”间

借出资金

7

8

8

9

非“资金池”间

调借出资金

9

10

10

其他收入

11

其他支出

11

资金来源总计

12

资金占用总计

12







附件2

“资金池”资金汇总平衡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

行次

财政

国资

合计

资金占用

行次

财政

国资

合计

单位归集余额

1

活期存款

1

借入资金

2

定期存款

2

3

其他货币

资金存款

3

4

固定期限理财

产品存款

4

5

借出资金

5

6

6

7

7

8

8

9

9

其他收入

10

其他支出

10

11

11

资金来源总计

12

资金占用总计

12






衢州市政府债务管理“一本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有序负债,统一管理市级政府性债务、国有企业债务,实现债务成本和债务规模的统一调控,以及管理数据信息的通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包括:政府债务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形成的债务。其中政府债务指:委托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借款等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控制债务规模和债务成本,建立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与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组织实施等;负责市级债务收支计划审核、汇编;负责债务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负责债务资金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并分解落实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债务收支计划初审、汇总;参与债务监管和风险评估;根据本办法和市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报送国有企业债务情况。

市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和举借管理


第五条  市级债务需编制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表,实施规模管控,纳入“财政大统筹预算一本账”管理。

年度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政府债务限额需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举债主体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和报送下年度市级债务收支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编制和报送上年度市级债务收支执行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级债务收支计划和执行包括举借、使用、偿还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债务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  举债主体申请举借债务收支计划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举借债务申请报告书,并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还债务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三)财务报表;

(四)财政、国资部门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并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下达执行,其中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举债主体按照批准下达的债务收支计划办理举债手续,并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十天内,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举债主体必须按批准后的债务收支计划使用债务资金,并于每月10号前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统筹调度举债主体的闲置资金。

第十三条  举债主体应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债务资金的偿还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举债主体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举债主体的到期债务属于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范围的,举债主体可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经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第十五条  在使用债务资金项目的实施期和还款期,举债主体应当按规定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


第五章  债务的风险和预警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监测市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债务率、债务限额、债务余额等监测指标,监控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债务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作为监测指标,债务余额及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合理水平,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的规模。可变现资产主要包括公司拥有的即可转化为货币资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资金。


第六章  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举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责: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债务资金;

(三)滞留、截留、挪用债务资金;

(四)瞒报、少报债务规模;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5〕59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级政府性资金绩效统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大统筹”管理改革,科学配置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统评是指将所有纳入财政大统筹“七本账”管理的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绩效评价范围,构建“全过程、全融合、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三条  绩效统评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统评应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统评应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绩效统评由项目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绩效统评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条  绩效统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承担牵头、组织、指导的责任,负责政策办法和工作制度的制订,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政府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计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的落实开展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行为追责问责。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或项目立项时,都应当填报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设定,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

第六条  绩效统评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制度、办法及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分析,包括为实现绩效目标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实现程度,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需要统评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绩效统评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制定科学清晰的统评指标,按照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抽评、财政部门重点评价三个层次开展绩效评价。具体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绩效统评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部门(单位)加快构建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强绩效标准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支出标准的衔接、匹配。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重点对照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制定落实改进措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责任单位的后续资金安排挂钩,与政策调整挂钩。绩效高的优先保障,绩效偏低的及时改进,不应安排的坚决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权限,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政府性资金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预算绩效管理履职不到位、低效无效问题严重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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