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住建〔2018〕82 号)

发布日期:2018-08-15 10: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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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16-2018-0001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住建〔2018〕8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2]46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户籍情况审核

(一)申请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户籍的父母;

2.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口迁出的服兵役、在校本科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未婚且年龄在30周岁(不含)以下的户籍和工作均在本市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户籍或工作不在衢州市域范围内的子女;

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含离异、丧偶)子女;

2.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

3.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

二、住房情况审核

(一)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现有的房改房(含集资建房、微利房、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等)、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房、军产房、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住宅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包括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转移给非直系亲属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0年内转移(指买卖、析产、赠与等方式)给直系亲属的所有房屋。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在市域范围内农村的房屋或宅基地(含城中村、农村拆迁或征收安置的房屋)。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房产,申请当月前5年内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按上年度统计部门统计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成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有异议的,可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其中阁楼、储藏间和车库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计入住房面积。

(二)住房面积核定规则

1.房屋转移以已办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为据。

2.按份共有产权按所有权共有份额分摊房屋面积,共同共有产权按所有权人数平均分摊房屋面积。

三、经济收入情况审核

家庭年收入=家庭年工资性收入+家庭年经营性收入+家庭年财产性收入+家庭年转移性收入;

(一)家庭年工资性收入计算

家庭年工资性收入=共同生活成员个人年工资性收入之和

社保缴纳中非单位缴纳的,如“个人自行缴纳”、“异地转入社保”等情况不作为事实就业,不推算其工资性收入;

1.个人年工资性收入计算方式如下:

参数:个税查询到n个月个税缴纳数据、社保查询到m个月社保缴纳数据;公积金查询到k个月公积金缴纳数据;(0≤n≤12, 0≤m≤12, 0≤k≤12)

个税推算个人年收入=n个月地税计算收入之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n)*劳动能力系数-个人纳税之和;

社保推算个人年收入=m个月缴纳社保基数之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m)*劳动能力系数-个人缴纳社保费之和;

公积金推算个人年收入=k个月公积金缴费基数之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k)*劳动能力系数-个人缴纳公积金之和;

以上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

2.劳动能力系数计算方式:

(1)劳动能力系数=年龄系数*残疾系数*在校生系数*救助系数

(2)年龄系数:

年龄<18周岁,性别=男/女,劳动能力系数=0;

年龄≥55周岁,性别:女,劳动能力系数=0;

年龄≥60周岁,性别:男,劳动能力系数=0

18≤年龄<55周岁,性别:女,劳动能力系数=1*残疾系数;

18≤年龄<60周岁,性别:男,劳动能力系数=1*残疾系数;

(3)残疾系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肢体残疾

0

0

30%

50%

精神残疾

0

0

0

0

智力残疾

0

0

0

0

其他残疾

0

0

50%

50%

(4)在校学生系数:本科及以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学生系数=0;

(5)救助系数:人员类别为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孤困境儿童救助对象,则救助系数=0,否则救助系数为1。

(二)家庭年经营性收入计算

家庭年经营性收入包括: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收入。

有注册工商登记且注册资金低于20万元的申请家庭,无注册资金的,年收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注册资金低于20万元的申请家庭,按照计算公式:工商经营收入=最低工资标准*(1+注册资金/20万元)。工商注册有个税的申请家庭,按照个税推算收入计算其所得分红。

(三)家庭年财产性收入计算

家庭年财产性收入包括:在企业出资及分红所得以及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收入。

出资额低于20万元的申请家庭,按照计算公式:工商经营收入=最低工资标准*(1+出资额/20万元)。

(四)家庭年转移性收入计算

家庭年转移性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赡养费、抚养费。

根据赡养计算公式计算需提供给申请人的赡养费用,赡养费计算公式:(家庭月总收入-60%*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人数)/需赡养的人数。

子女家庭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失联失踪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在监狱服刑人员家庭等,可直接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家庭。

(五)其他

申请家庭如对经济收入审核结果有异议,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重新审核。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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