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HC18-2018-0001
衢州渔业〔2018〕12号
衢州市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有效控制我市渔业捕捞强度,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之规定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内陆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海渔政〔2009〕3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渔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捕捞渔船控制工作总体目标
全市渔船控制数量和功率总量不得超过2017年浙江省渔船管理(三证合一)系统内录入的数据(详见附表),根据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规定,不得增加在我市水域从事生产的捕捞渔船数量。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确定地区控制目标,压减捕捞渔船数量,加快新材质渔船的更新改造,整治拆解无证涉渔船舶,将捕捞强度控制到合理水平。
二、 组织实施与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内陆捕捞渔船管理制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是一项重要的渔船管理制度。各县(市、区)的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本辖区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管理制度,对渔船数量和功率数实行有效的控制。通过出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渔船的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二)严格规范,加强捕捞渔船管理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浙江省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方案,规范渔业船舶船名号,规范证书的发放流程,严格实行渔业船舶证书年检制度。严禁将非渔业船舶纳入渔船管理,对新申请渔船的,必须取得原有渔船淘汰指标。对新建造的渔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船型标准。
(三)监督检查,定期上报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必须将本年度辖区内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和渔船名册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市渔业局。
三、 相关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控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是增强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养护渔业资源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内陆捕捞渔船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市下达的渔船控制指标内,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要求,严格执行捕捞许可签发人制度,核发渔业船舶证书。凡违反规定审批指标和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探索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机制,加快捕捞结构调整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各项政策,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同时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来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工作。要积极调整捕捞结构,可根据当地渔业资源状况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捕捞作业类型,核定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依法取缔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要加大建设渔业资源保护区的力度,建立健全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三)强化渔业执法,打击非法捕捞活动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强化渔业执法,加大对无证涉渔船舶的清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捕捞和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本文件自2018年9月15日起实施。
附件:衢州市捕捞船舶情况表
衢州市渔业局
2018年8月14日
附件
衢州市捕捞船舶情况表
地区 捕捞渔船
机动 非机动
船数 功率(千瓦) 船数
柯城 118 607.7 41
衢江 89 685.3 24
龙游 98 717 7
常山 18 93.04 17
开化 15 79.33 11
合计 337 2161.82 100
注:摘自浙江省渔船管理系统(三证合一)截至2017年12月1日
衢州市渔业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