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安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衢市交〔2018〕88 号)

发布日期:2018-08-11 17: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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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17-2018-0001

 

 

 

 

 

 

衢市交〔2018〕88号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

为促进我市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将《衢州市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安全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10日

 

衢州市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安全管理

若干意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神,为进一步强化道路危险货运企业报送事故信息、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等工作,实现道路危险货运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和风险防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危险货运企业是指在衢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危险货运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事故车辆营运证、当事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扣证期间,要求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当事驾驶员、押运员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事故车辆营运证、当事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当年每发生一起无人员死亡且无危险货物泄漏的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该企业立即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必须按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依法暂扣三十日以下事故车辆营运证、当事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扣证期间,要求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当事驾驶员、押运员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当年每发生一起危险货运泄露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在全行业进行通报,责令该企业立即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必须按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事故车辆营运证、当事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扣证期间,要求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当事驾驶员、押运员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当年每发生一起一次性死亡1人的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在全行业进行通报,责令该企业立即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必须按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暂停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一个月,依法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事故车辆营运证、当事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扣证期间,要求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当事驾驶员、押运员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事故车辆营运证、当事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当年每发生一起一次性死亡2人或两起一次性死亡1人的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在全行业进行通报,责令企业立即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处两千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督促企业自行停产停业整顿五天,并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整改期满后必须按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依法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事故车辆营运证、当事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扣证期间,要求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当事驾驶员、押运员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事故车辆营运证、当事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当年每发生一起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的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在全行业进行通报,责令企业立即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六个月,并处两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督促企业自行停产停业整顿十天,列入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整改期满后必须按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事故车辆营运证、当事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运运输企业招用外省籍驾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驾驶证发证机关非浙江省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或者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罐体未经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五)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一)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及以上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恶劣影响的。

(三)当年发生一起一次性死亡5人(含)以上或当年累计死亡5人(含)以上的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当年发生一起危化品泄露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万(含)以上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以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自2018年8月10 日起施行。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市法制办、市安监局。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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