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
通知(衢市文广新发〔2018〕8号)

发布日期:2018-07-21 10: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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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HC22-2018-0001

 

 

 

 

 

衢市文广新发〔2018〕8号

 

关于废止《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业务

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各相关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省厅文件精神,“文化类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办事事项”已不列入行政审批窗口实施,《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中的事项办理工作流程等随之发生了变化。经征求意见、局务会研究、市法制办备案审核同意,现对《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进行废止。

 

附件:《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业务主管社会

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设立审查和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13〕25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21号)和《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办法(试行)》(浙文人〔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审批服务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承担社会组织归口审批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审批材料受理及决定文书下达。

人事法规处负责社会组织归口管理工作。相应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社会组织审批材料审查、业务指导、年度核验等具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终止和年检

第四条 成立社会团体

(一)应具备条件

1.以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繁荣为宗旨。

2.个人自愿发起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家;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以上;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在本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资质。

4.属于市文广新局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

6.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8.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市。

(二)应提交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栏目)。

5.资金证明;

6.住所证明;

7.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第五条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应具备条件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市文广新局业务主管的范围,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依照《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办法(试行)》(浙文人〔2008〕42号)执行。

(二)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3.可行性评估报告(原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5.章程草案;

6.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7.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8.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表;

10.住所证明;

11.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12.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申办美术馆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13.非国有博物馆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事项提交材料。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报市文广新局审查同意,再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住所。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文广新局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年检应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民政登记证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社会组织年检要求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特别是长期无活动、长期与业务主管部门无联系、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的社会组织,市文广新局在年检时不予签字盖章,并提请市民政局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查处。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终止和年检程序

1.审批服务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

2.审批服务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由相关主管业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年检由人事法规处与相关主管业务处室共同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业务分管副局长作出审查决定,业务分管副局长认为确需提交局党委会研究的,按程序提交局党委会作出审查决定。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审批服务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起人持市文广新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办理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文广新局备案,并向市文广新局提交成立登记相关文件(包括:成立大会情况报告;民主表决通过的章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与前置审查内容完全一致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供),其中新成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在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市文广新局备案。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文广新局备案。完成变更、终止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市文广新局审核。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市文广新局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广新局审核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履行会员大会及换届审核程序,市文广新局对换届结果不予认可。

(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市文广新局和市民政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文广新局审查同意,再报市民政局核准。社会组织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市文广新局不予认可。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市文广新局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市文广新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市文广新局编内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根据需要确需兼职的应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并报人事法规处备案。否则,不得兼职,同时,编内兼职及退休人员严格执行不在社团组织领取工资及补助等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社会组织开展年会、涉外活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等,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文广新局主管业务处室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有关事项,市文广新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准予答复;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立各种评比奖项,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为名变相敛财。

(四)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市文广新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本单位核定的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直属单位”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和政府及市文广新局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期刊及内部资料出版物等,须按国家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市文广新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专职及驻会工作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均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要接受业务主管处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对接联动机制,积极主动参与公益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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