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HC01―2018―0011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8〕5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深化延伸“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绩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优质、高效推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市委“1433”战略体系,完善“4421”议事决策机制,整合服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升项目全过程服务监管效率,确保“方案最好、主体最优”“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四个集中”要求,建设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平台。
(一)集中交易。市本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下放省重点建设项目集中进市交易中心交易,实现统一进场、电子交易和规范管理。
(二)集中建设。市本级的工程建设项目(除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交通、水利工程、国资公司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建设中心统一集中实施。
(三)集中监管。整合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能,由市监管办集中行使。
(四)集中推进。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纳入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市县一体、协同推进。
三、改革重点
(一)构建“三大系统”。
依托“互联网+”,打通数据、整合平台、完善功能,实现招投标领域数字化、网络化、集成化,提高服务和监管效率。
1.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线操作、全网运行,实现招投标领域的“最多跑一次”。
2.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时在线监督,数据共享、全程留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智慧监管应用体系。
3.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市场主体库、评标专家库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丰富的公共服务。
(二)实施“两个开放”。
1.开放权限。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法定招标范围以外、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2.开放市场。坚持“优质优先”,科学合理设置资质条件和评标办法,鼓励市外优质企业和项目管理团队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规范各类保证金管理,优化缴存流程,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单,降低企业成本。
(三)突出“三个重点”。
1.规范工作流程。细化“4421”体系要求,对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方式、EPC招标文件、PPP项目采购流程进行规范、优化。建立项目推进会商机制,在项目识别识类前,业主单位和三大办之间就项目投融资方案、主体选择方案和建设运营方案进行事先会商,加强扁平化管理。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纳入专班管理的重大项目按照大花园建设专班议事机制决策。
2.创新招标方式。探索试行“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坚持“优质优价”,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最高限价按审定的预算价再下浮8%”的规定。对采取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适应不同建设模式需要,探索新的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引进“对赌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机制。
3.强化标后监管。出台《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和《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问责办法》(详见附件2),明确监管范围、职责、内容以及问责对象、行为、方式,细化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等责任清单和责任追究办法。
建立标后联合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结果运用,明确监管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互认和实施惩戒的具体标准、内容、程序、期限、文书等,由大监管服务办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组织联合检查和监督工作落实。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对设计变更、人员变更、材料变更、费用变更等一系列变更管理办法进行梳理、规范和完善。建立诚信平台和黑名单制度,通过智慧平台建立统一的诚信平台,互联共享失信企业信息,科学运用诚信结果。
四、职能调整
(一)市监管办职能。
将市住建局“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管理”职能、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招投标管理”职能、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职能移交给市监管办。
市监管办集中行使市本级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能;负责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举报的处理;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公告;招投标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组织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的运行。
(二)市交易中心职能。
市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维护,接受市监管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运行;受理、发布招标公告、答疑、中标公示等信息;抽取评标专家;CA数字证书的新办、补办、延期和变更;交易主体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开标、评标设施、设备和场所;维护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打分;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为相关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各类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条件。
(三)市建设中心职能。
市建设中心负责其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定期通报市监管办,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监管网定期公布。
(四)市评审中心职能。
市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决算进行评审,加强资金审核,参与工程变更管理,推行项目协审制度,强化协审单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市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单位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对属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市编办负责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能、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市监管办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制度,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的衔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工作经费的保障;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落实办公场所;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事项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二)确保平稳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涉及到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涉及到新旧体制的转换和衔接,为使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和业务交接工作,不得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推进。
本意见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代建工作提速提质提效的意见》(衢政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实施细则
2.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问责办法
附件1
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促进相关部门尽职履责,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后监管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为标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承办项目的管理,对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分包、变更、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履行等情况履行全面的管理职能,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建立项目标后管理档案。标后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记录、工程变更情况、日常检查及综合评价等。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定期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工程结束后对施工单位及工程施工、管理、质量、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等)依法履行标后监管法定职责,加强标后履约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抽查,严肃查处转包、非法分包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履约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依法查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行为;依法依规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
(三)市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综合验收以及重大项目稽察。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审计监督。
(七)市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价款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核监督,定期通报协审单位考核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协审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条 建立标后约谈机制,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建设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监管办等单位,以约谈、书面告知等方式,提醒中标单位诚信履约。
第四条 打造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借助“互联网+”,将标后监管服务工作与大数据、信息化、互联网等领域相互交融,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监管系统、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汇聚,打通信息孤岛,形成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协同监管和大数据监管,监管信息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各监管部门要对照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标后监管工作清单,合理确定年度检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标后检查的力度。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监管信息和考核结果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监管网定期公开。
第七条 探索建立标后联合检查机制,制定并实施联合检查计划,明确牵头部门,明确监管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互认和实施惩戒的具体标准、内容、程序、期限、文书等,形成监管合力。对同一中标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由多个监管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第八条 全面公开监管信息,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进行全流程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建立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条 依托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2
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衢州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执行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予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公示后,不对中标单位进行约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的;
(三)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人员变更、材料变更、费用变更等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未按规定报审,擅自委托中介审核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七)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因质量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九)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一)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拖延提供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予责任追究:
(一)不及时制定标后监管工作清单或不按计划开展标后监管或监管流于形式的;
(二)未按规定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人员变更、材料变更、费用变更等进行审核的;
(三)发现人员到岗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四)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现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概算、预算、结算、决算,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工程建设的;
(九)对移送的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决定或逾期作出的;对不良行为认定建议书,无正当理由不作出认定的;
(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一)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
(二)政府及上级部门工作检查中发现;
(三)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四)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
(五)新闻媒体曝光;
(六)其他。
第八条 问责处理方式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四)纪律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其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和挽回影响的;
(二)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不积极纠正错误或不接受处置,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
(二)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被市级作为反面典型的;
(五)被市级通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拒绝纠正错误或不接受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或被省级及以上作为反面典型的;
(五)被省级及以上通报的;
(六)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二条 市监管办负责问责线索的日常收集汇总,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权机关启动问责程序,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受到通报及以上问责处理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