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衢政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2018-06-29 10: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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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政发〔201821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乡镇财政管理,防范风险隐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乡镇财政和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全口径预算,做到预算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内容和标准与政策法律规定相统一,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不得将结转结余资金、非税收入、政府债务、社会赞助等资金游离在预算管理之外,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二、加强预算执行。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按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和工作进度依法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依法办理项目审计和资金结算,开展绩效评价。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预算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虚假列支,不得在下属或其他企业单位报销支出。

三、加强财政决算和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健全乡镇财政体制,明确乡镇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结算项目,依法做好财政决算工作,全面披露财政收支特别是重大收支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公开预决算报告。不得出现决算的收支项目与预算不一致、决算支出规模严重偏离预算、重大收支事项未披露、信息公开不到位等现象。

四、加强资金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支出定额、财政财务审批、资产和资源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款竞争性存放、内部控制等制度,加强支出过程控制,规范资产登记、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管理。不得列支未依法办理财政财务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计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违规存放财政资金,不得违规处置政府资产或资源以及形成的相关收益,不得出现往来账款长期挂账现象。

五、加强债务管理。建立健全乡镇政府性债务县级财政统一归口监督管理、风险预警、限额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采取债务抵冲、盘活存量资产、增收节支、财政间隙资金调剂等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举借的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不担当、不作为现象。

六、加强惠农资金的管理。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清单,完善监管措施,全面反映乡镇财政资金的规模和结构、职责定位和职责履行、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明确管理责任。认真落实“一卡(折)通”支付、公开公示、项目评价和审计等制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切实将惠农资金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挤占、克扣农民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有项目不实施或惠农资金拨付缓慢等问题的产生。

七、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做到组织网络化、产权明晰化、管理制度化、运行阳光化、监督立体化;完善“村账乡镇代管”等管理方式,全面落实“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健全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规范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村级债务动态监控制度,落实债务化解措施。严禁村集体任意举债或存放资金、资产产权不清、违法处置资源等问题的产生,杜绝违规使用现金、票据、“白条抵账”、不依法公开等现象。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应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监管职责,积极落实考核评比、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成果,实现各职能岗位间信息通达和合力管理。乡镇党委、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异常问题;必要时,应将问题和处理结果报县级财政或其他相关部门。严禁重项目申报轻项目实施、重检查考核轻成果应用、本位主义、“信息孤岛”等现象的发生。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8628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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