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市科发高〔2018〕42号)

发布日期:2018-06-26 10: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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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05-2018-0003

 

 

 

衢市科发高〔2018〕4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

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5日

 

 

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构建“1238”创新平台体系实施科技创新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衢政发〔2017〕1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特制订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围绕工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该产业产值规模20亿元以上;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该产业产值规模10亿元以上。

(二)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牵头承建单位应在该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具备开展技术服务、项目研究、试验等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基础,其中现有仪器设备总价一般不少于500万元(农业100万元),场地面积一般应达到1000平方米(农业500平方米)。在职人员不少于50人(农业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农业5人)。

(三)具有较完备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有能为产业内企业培育发展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的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计量测试、标准信息、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技术市场为一体的,物理空间上要素相对集聚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认定程序

(一)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牵头承建单位须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报,上传市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牵头承建单位属县(市、区)的,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科技部门在网上统一推荐,属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的,由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在网上推荐。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报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认定。

(四)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按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分批认定。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以申报受理文件为准。

三、验收及管理

(一)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建设期3年。建设期满应按时验收,申请验收时应在网上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5.与建设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反馈意见(包括服务对象创新能力提高的有关佐证材料)。

6.运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保持认定称号,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未达到合同要求,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者将予以摘牌,并通过科技网站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报告制度。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年度总结和统计工作,报市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给予摘牌处理。被取消衢州市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称号的承建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凡被摘牌的,承建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已使用的经费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对其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其它事项

本办法按《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规定的时间执行。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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