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004718639454/2018-104332 成文日期: 2018-06-14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公积金〔2018〕33号 统一编号: ZJHC16-2018-0004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6-20 10: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衢州市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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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16-2018-0004


衢公积金〔2018〕33号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分中心,市直(衢化)、柯城、衢江管理部,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高于12%。在上下限范围内,缴存单位可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切实提高降比缓交审批效率

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缴存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即可。对单位经营发生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企业降比时间可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