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衢公积金〔2018〕33号)

发布日期:2018-06-15 10: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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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16-2018-0004

 

 

 

 

 

 

衢公积金〔2018〕33号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

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分中心,市直(衢化)、柯城、衢江管理部,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高于12%。在上下限范围内,缴存单位可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2.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 切实提高降比缓交审批效率

    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缴存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缴存

    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即可。对单位经营发生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企业降比时间可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4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委办,市府办。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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