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
通知(衢政办发〔2018〕32号)

发布日期:2018-05-04 10: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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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0120180006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832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发展学前教育

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    

 

 

衢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简称《条例》,下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7号)等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美好向往,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2011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连续实施两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规划布局逐步完善,财政投入持续加大,资源总量显著增长,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办学质量显著提升,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学前教育工作逐渐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516所,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占20.34%,其中,独立的公办幼儿园占7%。在园幼儿72769人,学前三年入园率97.34%。幼儿园专任教师4173人,专任教师持证率92.30%,大专以上学历教师占87.08%。等级幼儿园461所,占89.34%,等级幼儿园在园儿童覆盖面94.41%,其中二级以上优质幼儿园152所,占29.46%,优质幼儿园在园儿童覆盖面51.50%。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覆盖面93.04%。创建学前教育示范乡镇33个。然而,学前教育仍是我市基础教育的短板,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优质资源供给与人民群众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较大,公办、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资源有待进一步拓展;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低,劳动合同制教师待遇低,幼儿教师队伍薄弱;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占比低,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督导考核机制亟待健全,迫切需要持续发力、补齐短板,营造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齐头并进的良好格局。

二、指导思想

实施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是巩固第一、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成果、高标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全面二孩政策有效落实、推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学前教育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编制实施第三轮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履职尽责,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切实补齐学前教育短板,努力回应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期盼。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地方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推进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严格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四同步”,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增长机制和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坚持公益普惠。全面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优化规划布局,加强城乡统筹,以城带乡,推动资源配置均衡、办园条件改善,重点抬高农村学前教育底部水平。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出台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园,积极动员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坚持内涵发展。在增加资源总量、改善办园条件的同时,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内涵建设。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积极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预防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推动游戏成为幼儿一日基本活动形式,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基本建成城乡全覆盖、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创新分担机制,完善监管机制。全市普惠性幼儿园比例达到83%左右。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90%以上,二级以上优质幼儿园在园儿童覆盖面达到60%以上。每年创建学前教育示范乡镇6个以上。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按标准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教师,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95%左右;继续招聘男教师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保障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年人均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各级政府切实加大财政性经费投入力度,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市政府每年在市级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学前教育经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县(市、区)每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力争达到6%以上。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力争全市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25%左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达到30%左右。根据《条例》关于“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的要求,推动县(市、区)全面建设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保障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配齐配足小区配套幼儿园,统筹补建一批普惠性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基本消除幼儿园“小学化”“看管式”现象,进一步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二)重点任务。

1.增加资源总量,提升普惠质量。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增长趋势等因素,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园所布局,扩大普惠覆盖面。积极扩大城区及城乡接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严格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四同步”政策,对老城区实行统筹补建。全面推进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积极打造农村学前教育龙头示范幼儿园,鼓励、引导、扶持村集体、企业、个人到农村投资建设标准化幼儿园,快速提升乡村学前教育底部水平。

2.健全投入机制,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补齐学前教育短板的重要性,根据《条例》要求,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确定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市政府设立市级学前教育经费,重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经费使用适当向两区倾斜。建立与普及目标和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3.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师资待遇。县(市、区)要制定面向教师和保育员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培养培训机制,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按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健全幼儿园教职工聘用机制,积极探索乡村幼儿教师定向培养储备制。依法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大力提升劳动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

4.推进规范管理,提升保教质量。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全面落实以游戏为幼儿一日基本活动的要求。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7107号),成立课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建立指导网络,分类分批开展园本化课程建设。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幼儿园开展质量评估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抓实项目建设,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以县(市、区)为单位,认真实施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和幼儿园扩容改薄工程方案,每年有计划新建、改扩建一批普惠性幼儿园,快速推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四同步”政策,确保城镇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没有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2018年年底前要整治到位。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园移交后确保普惠、鼓励公办。制定县(市、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计划(20182020年),纳入县(市、区)第三轮行动计划中,明确建设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到2020年底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所独立的、二级以上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对于偏远地区,经准确测算,整个乡镇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在3个班级及以下的,可按照三级幼儿园标准予以配置。中小学闲置校园应优先用于改造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的原则,鼓励和奖补村集体投资办园。根据补短板、保基本的工作要求,对照三级幼儿园标准,县(市、区)要有计划投入资金,每年改造提升一批薄弱园。随着优质资源的不断增长,合理撤并小规模园,彻底消除无证园。

(二)理顺管理体制,营造学前教育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立健全“国务院领导、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乡镇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参与积极性。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幼儿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类登记指导和管理。

(三)健全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当地实际优化成本分担,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加强对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要求,从2018年开始,全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500/·年;对辖区内符合条件(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幼儿园标准,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致。县(市、区)在省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幼儿园生均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等;在保障资金投入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费投向合理,防止挤占挪用。大力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开展教师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优良的普惠性教育服务。根据当地生源、经济发展状况及物价水平,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

(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

根据《条例》和高标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力度,扩大培养规模,严把招生入口,提升培养质量。县(市、区)要积极探索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储备机制,在不突破区域教育编制总数的情况下,保障每所乡镇公办中心园有三个管理人员编制予以兜底,并由财政全额保障其待遇。幼儿园教师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单列实施,医师、护士执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建立和完善适用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对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予以适当倾斜。

推动各级各类幼儿园按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健全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幼儿园教师、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专任教师持证率达到省定目标。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以县(市、区)为单位,在不突破区域教育编制总数的情况下,通过统筹调剂、统一招考等多种形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编制教师。新招考的编制教师优先满足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发展需要,积极推动城乡教师、公民办教师双向流动,为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优先提供人才保障。

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待遇保障和分担机制,确保劳动合同制幼儿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督促等级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待遇达到省定标准,推动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五)规范办园管理,推动幼儿园走内涵发展之路。

进一步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建立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教研指导网络。加强科学保教指导,改革教育内容和方式,扎实推进幼儿园课程园本化。坚持以游戏为幼儿一日基本活动,预防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按照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评估要求,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防范和制止无证园反弹或新增。加强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落实卫生室(保健室)设置要求,按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保健员、保安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应专业知识培训。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民办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加强教育装备规范化检查,鼓励幼儿园添置现代化的教育设施设备和教玩具,满足幼儿的发展需求。继续开展衢州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评估,进一步抓实等级幼儿园创建工作,积极提升办园内涵,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关注弱势群体,着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关注和重视弱势群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和孤儿等的补助(每生每年按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补助标准,或在免学费的基础上实施营养餐等其他形式的补助。着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学前部,普通幼儿园也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适合的保育和教育,不得歧视或者拒绝其入园,并依法确保残疾人教育全免费。参照义务教育段实施标准,保障3周岁以上学龄前残疾儿童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普通儿童标准的10倍以上。基本满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对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统筹协调,县(市、区)政府承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立足“补短板”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第三轮行动计划,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确保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推进综合改革。严格落实《条例》,依法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综合改革协调机制,定期、不定期召开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召集相关部门综合施策,着力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市、县(市、区)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住建、国土、规划、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健全督考机制。根据《条例》和各级三轮行动计划要求,制定市政府面向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和资金奖补办法,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实施三轮行动计划情况的专项督查,将县(市、区)落实保障和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纳入考核督查范围。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公示与运用制度,把督导评估结果与考核评优挂钩,并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及其成效的重要内容。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印发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