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0/2018-102283 成文日期: 2018-05-30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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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30 16: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衢州市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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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2018年1月1日,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将原基层法律服务“年检”制度改革为“年度考核”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依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人员、业务、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分别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我厅根据日常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等相关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共编制总则、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考核程序、纪律和惩戒、附则等六章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共编制总则、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考核簪次和评定标准、考核程序、纪律和惩戒、附则等六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精神,从原则上规定了考核办法制定的依据、年度考核的定义、基本要求、考核方式方法、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考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等。

笫二章“考核内容”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结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和我省日常监管的情况,主要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资质情况,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等,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等,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称职”四个等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结果确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则参照了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和经验。办法就每个等次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考核程序”本着“最多跑一次”工作部署和“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参考律师行业的考核程序,就参加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考核机关、考核时间、公示、复核、公告等具体程序予以明确。

第五章“纪律和惩戒”主要是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发挥年度考核事中事后监管作用,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依法规范执业,引导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主要规定考核材料归档、实施办法生效时间等。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