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8-101756 成文日期: 2018-05-2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失效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18〕5号 统一编号: ZJHC00-2018-0004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5-29 15: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衢州市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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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0020180004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85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

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推动工业集群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市区培育形成高端装备制造、氟硅钴新材料、电子化学品、汽车动力电池、特种纸、新能源、水资源、生物医药等百亿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旅游、体育、文化、健康、养老等“幸福产业”,做大做强信息、物流、金融等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促进区域间人力资源交流合作。(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人行等负责)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服务、文化、旅游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人行等负责)
  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文化创意街区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且迁出创业平台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其中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提供孵化服务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每家8000元。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各地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运行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长效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创业地相应的人才扶持等政策。(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九)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万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1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农业局等负责)
  (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的力度。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习。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岗前适应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等负责)
  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毕业2年以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综合商业保险和指导管理等。(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十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要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县(市、区)机关的执法和“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机关职位,可面向本县(市、区)生源或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市级机关单位招录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应占本级总招录计划数的50%以上。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增强基层岗位吸引力。支持县(市、区)事业单位适当放宽学历、学位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优先招聘本地生源、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市所属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聘。继续依托高校开展基层农业、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扩大基层定向培养专业范围和规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编办、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到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各地要通过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待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照现行人才政策给予安家补助和生活补助。研究制订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市委人才办、市农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十六)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落实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七)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农村劳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市人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省内外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鼓励各地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十八)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十九)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确保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规范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二十一)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健全高校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加快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形成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依托互联网,搭建政府、企业、学校合作平台,形成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积极发展技工教育。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培育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等指导目录。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支持通过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1万元。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二十三)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健全服务制度和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快实现业务办理事项的名称、依据、材料、流程、表单内容等统一。优化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服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对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用工监测。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二十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鼓励各地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六、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五)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活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六)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和督查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地区,以适当方式适时予以激励;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七)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推动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工商、税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开展失业预警工作,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衢州调查队、市人行、市残联等负责)
  (二十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广泛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大力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负责)
  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
  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就业创业工作,为建设“大花园”、拥抱“衢时代”提供有力保障。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