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8〕30号)

发布日期:2018-05-02 10: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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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8〕3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衢州市遏制与防治

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结合健康衢州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一)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三)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四)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到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到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治疗的人数比“十二五”末增加1倍。

二、防治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公益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反歧视宣传教育,减少、杜绝医疗领域的艾滋病歧视现象。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并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增强宣传效果。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辖区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的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高校对接机制,推进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卫生计生、民政、市场监管和工商联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人力社保、住建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利用车站、工地围墙等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危害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吸食毒品、共用针具感染艾滋病的危害。民政、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二)强化综合干预,有效控制艾滋病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及通信主管等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市场监管、质监、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开展艾滋病宣传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减少性传播风险因素。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进一步控制男性同性性传播。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的家庭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患者进行规范化诊治,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三)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落实预防母婴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大力开展婚前、孕前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疾病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为发现的感染者及时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新生儿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等系列干预服务。

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优化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布局,做好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推进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供应临床的血液要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的核酸检测。要加强对出入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强化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意识,预防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发生。

(四)加强监测检测,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继续做好重点人群筛查检测工作。卫生计生、检验检疫、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实验室检测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体系,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根据疫情形势和工作需要,推进市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和人口较多地区的县级疾控机构确证检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艾滋病检测发现作用,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知情不拒绝”原则,对住院病人和皮肤性病科、泌尿科、妇科、肛肠科、男性科等门诊就诊者主动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和咨询服务。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自愿健康体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探索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

2.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疫情分析研判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

(五)加强服务管理,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全市各地均建立定点医院为主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诊疗模式。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无治疗禁忌症、符合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定期开展必要的CD4细胞和病毒载量检测。市及各县(市、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规范开展抗病毒治疗服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市及各县(市、区)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探索开展抗病毒治疗“一站式”服务,加强耐药监测,加强感染者和病人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实施国家中医药诊疗方案,扶持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规范化治疗。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医学帮扶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和责任义务,动员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对艾滋病传播高风险者强化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提高随访干预质量。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和医学帮扶工作。卫生计生、外事侨务、教育、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落实辖区内外籍感染者防治政策。

3.依法保障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反歧视教育,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培育引导,提升社区组织参与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紧密合作,加强技术支持,指导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其性伴主动检测。民政、卫生计生、团委、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活动,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提供经费支持并完善管理。发挥社区组织培育基地的作用,培育引导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落实管理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开展联防联控。各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形成艾滋病防治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强化能力培训,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为稳定防治队伍提供保障。

(三)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运行机制。

各地要逐步加大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确保防治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艾滋病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艾滋病治疗药品计划制定、配送、储备和发放等制度,保障药品正常供应。

(四)加强科研交流,提升防治水平。

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支持艾滋病相关科研工作。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积极引进先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理念和技术,借鉴和吸收其他地区的防治经验,提升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四、督导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评估,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各地和各部门执行本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估。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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