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8〕2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衢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浙污普〔2017〕1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衢政发〔2017〕3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普查对象为衢州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配合省普查办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和医疗废物焚烧厂、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各地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衢州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梳理后,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利用各单位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并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情况,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区域、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属地统一调查,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辖区内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西区管委会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会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充实普查技术力量。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制定普查制度,完成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的普查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普查经费,选聘普查人员。
2.清查建库: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基本单位初步名录,组织开展入户清查工作,更新完善后形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区污染源清查方案;开展实地清查、信息采集、核对,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查信息;组织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配合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3.全面普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普查工作,为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负责完成市本级、西区片区内相关普查工作;配合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开展全市质量控制抽样监测,对各地普查表填报及收集情况、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核查评估;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并上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配合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开展本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发布: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全市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按有关规定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
(四)普查培训。在全国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普查培训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浙政办发〔2017〕10号、衢政发〔2017〕35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本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原经费落实途径纳入各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各地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抽查与抽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普查所需设备及搭建信息平台,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成果开发应用等。
县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本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印制普查表,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控制,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保障措施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将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要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保障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及上报条件,大力开展普查宣传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普查对象的积极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报数据。
(三)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数据质量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一户一档”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的要求,严禁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做好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节约、合理地使用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