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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公办[2018]14号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安机关
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柯山、开发区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为探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局决定在柯山、开发区分局开展公安机关“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现将《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公安局
2018年4月20日
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 理方式创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 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取消审批、告知承诺、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等审批试点模式,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 机关“最多跑一次”改革,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
(二)改革范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在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域内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完全取消审批;对“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弩的制造、销售和弩的使用(仅限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实行强化准入监管。后续新增事项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工作措施
(一)取消审批事项工作措施。
完全取消审批事项是“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突破,柯山、开发区分局和业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力度,防止管理脱节,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履行监管职能,规范运作程序,避免监管真空,确保业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1.获取信息。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联系辖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获取新注册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核查 工作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同时做好纸质材料的归档整理等 工作。
2.监管跟进。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监管工作要求开展 现场核查工作,并及时整理核查工作情况,加强档案管理、诚信 管理和分类管理,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 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3.自律诚信。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相关企业诚信规范经营。
(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工作措施。
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 请,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必备及可容缺 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 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需补齐的申请材料,由公安机关先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告知承诺审批是“证照分离” 改革的核心内容,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1.告知。属于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事项,行政审批窗口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按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许可。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2)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电子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消防安全许可证等必须提交的基础材料外,告知承诺书可以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补交其他材料。
2.承诺与申请。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或在3 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请阶段需要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窗口。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3.决定。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 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基础材料后,应当将相关材料电子 化后录入“一窗受理”平台,并当场通过业务系统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4.移交。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窗口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相应的监管部门,并及时移交许可档案。
5.监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业务监管部门应当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的许可对象纳入监管范围,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申请人、被审批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须补充的材料,未在期限内补交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撤销后应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并在业务系统中注销。补交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以及现场提取的材料应当纳入行政审批档案。
(三)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审批事项工作措施。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要求的,应当做到 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办材料的公开透明,增强预期性。 要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八统一”工作规范,对比“二 报”目录,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重点规范每一个事项的法律依据、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 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办事者权利 和义务等要素内容,依法科学合理清理申请材料、杜绝兜底条款, 规范信息表述,做到一事一指南,为办事群众提供明晰的指引, 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有效提升行政审批的效率。同时将相关事 项信息同步推送至政务服务网及微信公众号、APP等互联网平台 上予以公开。
(四)强化准入监管审批事项工作措施。
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强化准入监管的,要严格事项安全审查 关,依法依规从源头上把好事项准入关、许可证核发(换发)关。
1.提高门槛。要明确相关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 革举措,形成相关管理制度,细化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明 确审批责任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按照 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责任单位达到风险可控。
2.分类监管。要把涉及安全要素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单位 名单,并以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实施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对重点 企业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对重点企业以外的涉及安全的一般企业,推行“双随机”抽查。各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实施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3.联管联查。要建立健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理顺工作职能划分,促进部门、单位之间密切配合,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同时利用联席会议平台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工作联动,打通部门监管的壁垒,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相关责任单位的有效管控。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取消许可、宽进严管、提高透明、强化准入等不同形式的工作机制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企业守信规范、促进企业合法经营。柯山、开发区分局及业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明确审批与监管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部门的组织协调,确保任务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本次“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集中在治安和出入境业务领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柯山、开发区分局“证照分离”改革的业务指导,及时汇集、整理、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柯山、开发区分局要加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媒体、官方微信等载体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审批事项“证照分离”试点改革举措,使相关企业和个人充分了解改革试点工作内容。要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营造惠民惠企的审批服务氛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加强督导,总结试点经验。柯山、开发区分局及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市局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改革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改革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我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工作取得更大成功。
附件:1.衢州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2.“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和办法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三)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四)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五)设置报警装置; (六)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典当业)》(原件一份,必备);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原件核查,必备); (三)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册;上述人员为外省户籍的,还需提供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 (四)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原件一份); (五)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原件一份)。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口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 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 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 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 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 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 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 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 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目录第三十七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 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公章刻制业)》(原件一份,必备); (二)《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必备); (三)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以及存放产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的说明材料,安装、配备与印章治安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采集、上传等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原件一份)。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口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 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 3 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2.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 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 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 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 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1.《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旅馆业,不含民宿、农家乐)》(原件一份,必备); 2.《营业执照》(原件核查);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 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核查); 4.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原件核 查,必备); 5.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工程 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核查); 6.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 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口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 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 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 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 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 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 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 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 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 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规定: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厅通知》,浙公办【2013】3号)规定具体培训条件: 1、师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占师资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培训场所、设施。保安培训单位要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具有与培训内容要求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训练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3500种(册)。 3、培训目标。是指上岗培训、初级保安员(从事中、高级保安员、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培训要求另行规定)。 4、培训规模。可同时培训200人以上。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省厅通知》规定:不少于10人)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省厅通知》规定:要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具有与培训内容要求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训练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3500种(册),可同时培训200人以上)。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必备);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 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必备);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 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 理工作经历(必备);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必备)。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口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 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 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号)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 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 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 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 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公通字【2010】43 号) 1、关于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范围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这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2、关于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在全国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始后,将对在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 3、关于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治安保卫或者保安经营管理经验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有关业务工作经验。《办法》第九条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这里的“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是指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4、关于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问题。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浙公通字【2011】124号)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总分为 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 (五)《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公办【2012】149号)规定:“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领。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要按照《条例》、《办法》、《解释》、《细则》和《公告》 等规定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在原物业服务企业的任职经历视同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经历”。 (六)《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的公告》(2013年8月12日发布):调整“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中部分评分标准。 (一)《条例》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一)《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 60分,注册资金、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住所、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四项,每项所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30%)。(具体见附录里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评分表)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必须在保安服务公司担任5年以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保安、技防等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探索和创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 制定和上报的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类别 制定和上报的材料名称 1 具体监管内容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具体监管内容(已上报) 2 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3 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4 风险监管管理办法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风险监管管理办法 5 联合惩戒事项清单 无 6 实施联合惩戒中提请部门 的相关实施细则 无 7 实施联合惩戒中惩戒部门 的相关实施细则 无 8 行业自律内容 无 9 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 性专业性服务性内容 无 10 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有关工 作机制和处理机制 制造、使用弩的单位社会监督办法(试行) 11 其他 无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衢州市公安局 所属行业、领域、市场名称: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对应的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备注:每一个行业、领域、市场填写一份清单。 制造、使用弩的单位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在“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 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中,引入制造、使用弩的单 位的诚信档案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衢州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制造、使用弩的单位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推进和信息统筹发布。 衢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具体负责制造、使用弩的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原则) 诚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守商业机密,维护社会公益和被征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后未经审批的制造、使用弩的单位均应建立诚信档案。 第五条 (档案内容) 诚信档案包含下列内容: (一)制造、使用弩的单位基本情况及是否符合设立资质要 求; (二)是否存在被查实的投诉举报问题; (三)是否存在违反行业协会自治、自律规定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被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诚信档案的来源) 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包括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等在日常管理或者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涉及行政检查等主动检查项目的,应对纳入诚信档案的制造、使用弩的单位实行全覆盖检查(分类监管中可予免检的除 外),保证真实反映诚信情况。 衢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社会中介提供的与诚信指标有关的信息也可以纳入。 第七条 (诚信档案的发布) 市公安局可以将诚信档案通过衢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安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异议的受理) 制造、使用弩的单位认为自身的诚信档案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衢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衢州市公安局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和证明材料移交至衢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支队应当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市公安局批准后,告知异议人。 第九条 (处理结果)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异议: (一)异议诚信档案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诚信档案经核实无须更正的,予以保留并告知 相关单位理由。 第十条 (归档) 形成的诚信档案文件材料按规定纳入归档范围,并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实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保存) 诚信档案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按 照相关工作要求,在“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 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后,在对被监管单位的诚信 管理、风险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衢州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制造、使用弩的单位进行分类监管。 衢州市公安局授权治安支队具体负责制造、使用弩的单位分类监管标准、方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分类监管应当遵循分级分类、区别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后未经审批的制造、使用弩的单 位均纳入分类监管。 第五条 (分类方式) 制造、使用弩的单位按照诚信档案、风险评估、联合惩戒等监管情况,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AA、A 和 B 级,以每一自然年度为周期进行评价分级。 分级的划分标准可以采用比例制、排名制、打分制等方法,具体划分标准由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市公安局应当在每年 1 季度根据上一年度的得分进行评价 分级。 第六条 (分类奖惩) 应当针对不同分类等级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根据法规赋 予的裁量权限,在执法检查,处罚额度、业务办理通道等方面有所区别,鼓励制造、使用弩的单位不断提高自身分类等级。 分类监管措施分为信任监管、普通监管、重点监管。等级 为 AA 级的,适用信任监管;等级为 A 级的,适用普通监管;等级为 B 级的,适用重点监管。 第七条 (监管措施) 对于信任监管类的,凡管理部门主动检查的项目可予以免检;对于普通监管类的,采用正常检查;对于重点监管类的,除日常检查外,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分级的计算方法实行十分制,满分 10 分: 1、制造、使用弩的单位证照资质不全,被查实 1 次的,扣 0.5 分; 2、投诉举报问题被查实 1 次的,扣 0.5 分; 3、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体育等行政机关查处的, 1 次扣 0.5 分。 4、未按要求执行的流向登记、实名认证、分库存放、双人双锁等日常管理制度,被公安部门查实的,扣 1 分。 5、未按要求设置相应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被公安部门查实的,扣 1 分。 6、制造、使用弩的单位违法进口、运输弩,被相关部门查实的,扣 1 分。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在“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 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中,引入对制造、使用弩的 单位风险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制造、使用弩的单位在经营中,因存在不符合设立的资质条件、运作不规范、履行合同不诚信,从 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性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基于事实的信息进行分析,就如何处理特定风险以及何选择风险应对策略进行科学决策。 第三条 (管理部门) 衢州市公安局授权衢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展风险评估,负责评估第二条中所述各类风险并提出预警、处置方案。 第四条 (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 衢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应当全面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风险信息的收集主要包括以下途径: (一)衢州市公安局或相关部门对监管的制造、使用弩的单 位进行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的信息; (二)衢州市公安局或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所掌握的 相关信息; (三)经查实的针对制造、使用弩的单位的相关投诉举报。上述风险信息收集后,应加以梳理识别,以确认为风险。 第五条 (风险评估) 对确认的风险,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风险等级 分为普通风险、重大风险。 第四条 (预警、控制) 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选择不同应对控制措施: 对于普通风险,及时对制造、使用弩的单位发出预警警示并加以辅导;定期对该单位开展后续专项风险评估,并根据评 估结果解除风险预警或提升风险级别。 对于重大风险,及时对该制造、使用弩的单位发出预警警 示并加以辅导,同时予以对外公示;定期对该单位开展后续专项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降低或提升风险级别。 第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在“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 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后,引入对制造、使用弩的 单位进行社会监督的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衢州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制造、使用弩的单位社会监督工作的推进。 衢州市公安局授权治安支队会同政治部建立依法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或者典型案件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管理原则) 通过建立依法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或者典型案件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监管执法信息)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后,应公开各项事中、事后监 管工作措施,执行依法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或典型的案件的工作 机制。 第五条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不断 扩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公众参与范围,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 况、参与监督; 第六条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 引导加强企业内部监督,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制造、使 用弩的单位内部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 (加强舆情分析工作) 关注有关媒体和网络对公安机关监管工作的报道、监督、 评论和建议,高度重视社会和舆论对情节严重或典型的案件查 处情况的反映和监督,及时搜集、整理和分析,按程序做好报 告、督办工作,并公开发布处理结果。 第六条 (完善社会监督反馈机制) 对于新闻媒体在公安机关管理相关企业过程中提出的批评性报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馈。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监管事项 对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活动开展监管 二、监管单位 衢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及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三、监管对象 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四、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管理职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市局治安支队、县(区) 局(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三级管理。县(区)局(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主要职责如下: (一)治安大队 1、掌握全县(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体情况, 对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针对全县(区)管理现状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分析、研判; 2、宣传和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组 织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开展定期业务培训; 3、组织实施市局、县(区)局(分局)布置的阶段性工作和交办工作等(如,组织开展缉枪治爆法律法规宣传和集中整治行动等); 4、对辖区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县(区)局(分局)治安大队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 1 次,严格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派出所 1、设立1名民用爆炸物品专(兼)管民警,负责对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2、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建立企业内部安全 管理制度,规范完善登记、备案和办证制度和有关信息报送制度; 3、对辖区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派出所每 半月治安检查和随机抽查不少于 1 次,严格督促落实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 4、建立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完整的基础档案, 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日常监管及随机抽查情况,按要求录入涉爆物品安全监管系统等系统; 5、具体落实支队、县(区)局(分局)布置下达的阶 段性工作和交办工作等; 六、检查内容 (一)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三)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 靠、信息是否准确; (四)其他需要随机抽查的事项。 七、处罚举措 (一)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二)检查发现爆破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 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检查发现爆破作业单位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衢州市公安局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二、法定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衢州市公安局 分局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二、法定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衢州市公安局 分局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二、法定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衢州市公安局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二、申请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服务指南
一、审批依据
二、申请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制造、使用弩的单位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试行)
制造、使用弩的单位风险监管管理办法
(试行)
制造、使用弩的单位社会监督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