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竞争性银行授信融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衢公积金〔2018〕18号)

发布日期:2018-04-11 11: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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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16-2018-0003

 

 

 

 

 

衢公积金〔2018〕18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竞争性

银行授信融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分中心,市直(衢化)、柯城、衢江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营运管理,现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竞争性银行授信融资实施细则(试行)》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1日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竞争性银行授信融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竞争性银行授信融资(以下简称“竞争性融资”)工作,降低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成本,切实防范资金借贷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竞争性融资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间,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银行授信融资的管理行为。

竞争性融资的资金范围:市公积金中心(包括各分中心、管理部)因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需要,在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按需确定的银行授信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受托银行是指在本办法实施时已经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且已开展住房公积金委贷业务的受托银行。

参与投标的银行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衢州市区或县(市)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1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

第四条  竞争性融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结合时效、诚信、服务原则。

竞争性融资纳入“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由市公积金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融资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五条  竞争性融资由市公积金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评标方法为最低标价法。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相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参加银行不得少于3家,各竞标银行可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

第七条  竞标规则

中标原则:按照授信利率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如最低利率银行申报额度未达招标规模,则取次低利率银行,以此类推,直到累计申报额度达到中标规模为止;如有多家银行以相同最低利率中标,则共同中标。

第八条  中标银行授信额度限定

中标银行仅为一家时全部由该家银行负责授信;二家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申报额度进行分配;如有多家银行以相同利率中标,授信额度按其申报额度权重系数分配。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制定当期招标计划。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全年竞争性融资计划,主要包括授信规模、授信期限、标的设置等,经集体研究通过后,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招标。

第十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市公积金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应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本期招标的规模、期限、到资时限、竞标资格、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第十一条  整理相关资料。市公积金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文件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二条  评标评委。评委由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办、国资委、研究机构以及本中心等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担任(或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竞争性融资的评标工作。评委于开标前(提前半天)确定,参加评标的评委,进入开标现场实行封闭评标。

第十三条  现场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装订成册的报名资料和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市公积金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各评委根据相关资料对竞标银行进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确定中标银行和融资规模。招标时必须邀请纪检等监督人员参加。中标结果提交各评委共同签字确认,由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后生效,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融资金额、到资时间及中标利率等信息进行公告。中标结果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对中标银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当期竞标时的评分顺次确定其他银行完成标的,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业务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中标结果,按公积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中标银行共同办理授信融资业务事项。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竞争性融资资金必须按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到位。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或在中心资金充裕的情况下,融资资金需要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中标银行应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与中标银行的授信融资合作,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1至2年内参加竞争性融资和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一)中标银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金融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不能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及时足额到位融资资金的;

(五)没有按照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中标协议承诺履行其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中标银行未能按投标合同履行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其他限制性和惩罚性措施,并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信息管理黑名单。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在研究审定竞争性融资招标计划时或参加评标的评委中,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职能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竞争性融资的业务管理和招标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授信融资额度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衢公积金〔2017〕20号)同时作废。

 

 

                                                      

 抄送:省住建厅,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监委)、市财

      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国资委、

      各合作银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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