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8〕1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在江山市城区实施衢州市
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批复
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参照执行〈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请示》(江政﹝2018﹞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自2018年5月1日起,在江山市城区实施《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城区的具体范围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请你市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法规宣传,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