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江山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和占水才个人记功
嘉奖的决定(衢政发〔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02-01 11: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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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8〕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给予江山市人民政府等单位

和占才水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7年,全市各级各单位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大花园”拥抱“衢时代”,全面落实省、市各项决策部署,重谋划、强执行,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特别在美丽乡村建设、城镇危旧房改造、粮食生产、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等一批重点工作中,攻坚克难,改革创新,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根据《公务员法》、《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和《衢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衢政发〔2015〕35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江山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和占才水个人记功、嘉奖:

一、集体三等功(5家)

江山市人民政府、龙游县人民政府、常山县人民政府、江山市农业局、衢州二中。

二、嘉奖(4家)

江山市大陈乡、江山市石门镇、江山市大陈乡大陈村、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

三、个人二等功(1人)

占才水(江山市农技推广中心)。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大花园”再立新功。各地、各单位要向先进学习,凝心聚力、狠抓落实,以“铁军精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为合力共创“衢时代”作出积极贡献。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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