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004718639454/2017-136743 | 成文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各县(市)分中心,柯城、衢江、衢化管理部,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衢住金管〔2017〕3号)文件精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实施细则》,规范我市公积金业务标准,现将解读标准通知如下:
一、原文第一条:取消“商转公”贷款政策(即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解读:在2017年5月3日前开具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确认书,且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可以受理“商转公”业务。在2017年5月3日后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的,不予受理“商转公”业务。
二、原文第二条:调整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低可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30万元,单方20万元。
解读:
1、计算方式:夫妻双方分别按个人的缴存额和距离退休的剩余工龄计算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单方最高额度 为40万,夫妻双方相加最高额度为60万;
2、计算公式:可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时 月缴公积金金额×12(个月)×剩余工龄(最长不超过25年);
3、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不超过其法定年龄之后5年。
三、原文第三条:调整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对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一套住房,再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第二套房为二手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对商品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购房地城区范围为限。
解读:
1、购买首套房为二手房的,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商业组合贷款,商业组合部分由银行确认贷款额度(按原政策执行);
2、购买第二套房二手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
3、房产套数的认定:以购房地的城区范围为准,市本级含柯城区和衢江区。即:申请人在市区、柯城区和衢江区任一地点购房,市区、柯城区和衢江区均记录房产套数;若申请人购买各县(市)的房产,以县(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为准。例:若申请人购买江山市的房产,以江山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为准。
四、原文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解读:如申请人在购房地已经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则不能公积金贷款。
2、10年内有三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解读:近10年内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三次及以上的,不予公积金贷款。如夫妻双方同时间同套房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则视为一次认定。异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3、征信逾期严重,超出规定标准的。
解读:根据本中心《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良信用认定标准》(衢公积金〔2016〕32号)规定,以下情况不予公积金贷款:
(1)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下同)或累计6期以上的;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以上的;
(2)信用卡业务: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任一信用卡有尚未偿还的本金或利息的;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任一信用卡逾期累计10次以上的,其中单笔逾期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次数按贷款逾期认定;因违规使用信用卡被列入银行不良名单的;
(3)其他情况: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贷款业务和信用卡业务逾期合计10次以上的;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将限制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出现过涉案诉讼情况的,将取消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4)公积金中心认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
五、原文第五条:延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时间间隔。
原文第1点: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读:申请人贷款资格的认定,公积金须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及以上公积金,方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补缴和断缴不计入缴存时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原因造成公积金缴存中断的,三个月内(含三个月)补缴到位后可视同连续缴存。
原文第2点: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解读:从2017年5月3日起,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距离上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满6个月,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原文第3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的,个人缴存账户至少留存12个月的缴存余额且还贷满6个月。
解读: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的,个人缴存账户至少留存近12个月的缴存余额,还贷记录必须满6期。
六、原文第六条:若资金需求增长过快时,可以适度实施轮候机制,因政策性因素造成放款时间延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售房价格,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
解读:若资金需求增长过快导致公积金资金出现短缺,公积金中心将适时启动轮候机制。
七、原文第七条:本政策执行时间,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办理房屋交易受理时间为准。但二手房贷款受理时间延长有效期限30天。
解读:对于购房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网签购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办理房屋交易受理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在2017年5月3日前的,首付比例和贷款额度按原政策执行,购房时间在2017年5月3日后的,首付比例和贷款额度按本政策执行。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无论购房时间在2017年5月3日之前或之后的,都须在交易受理时间后的30个自然日内办理公积金贷款,逾期不予办理。
八、原文第八条:本政策实施范围为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解读:该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市域,不存在差别化政策。
九、原文第九条:本政策自2017年5月3日起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解读:本政策所有内容执行时间为2017年5月3日,未涉及到公积金其他相关内容,仍按原政策实行。
全市域严格按照本政策执行,不得另行解释。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3日
政策文件链接:http://gjjzx.qz.gov.cn/art/2017/12/9/art_1688034_38441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