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HC05-2018-0002
衢市科发高〔2018〕41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5日
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构建“1238”创新平台体系实施科技创新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衢政发〔2017〕1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特制订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近三年内至少获得(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1项发明专利或者5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衢州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五)落实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服务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六)建立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和科研成果激励机制,各项规章制度完整明晰; (七)近三年无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二、认定管理 (一)申请企业须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报,上传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及产品鉴定(评审)证书和量化指标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经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或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拟认定的研发中心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下发并颁发《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证书》。 (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四)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年度报告制度。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应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通报,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格。 (七)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其它事项 本办法按《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规定的时间执行。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