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衢
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01-30 11: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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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84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衢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预案、衢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衢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衢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30    

 

 

 

 

 

 

 

 

 

 

 

 

 

 

 

 

 

附件1

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衢州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管委会视同县级政府履行相应职责。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按事故类别分别制定的分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3.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应急组织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协调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等组成。

3.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衢州军分区、武警衢州支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设在市安监局,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市安委办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市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会同市应急办监督、指导各县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办与市应急办共同承担事故应对综合协调相关职能。

3.3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农办:负责指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地铁(含轻轨)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内河通航水域事故和运输场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休闲观光林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保障。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市国资委: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市旅委: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事故及农(渔)家乐休闲旅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衢州军分区:根据市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衢州支队:根据市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市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市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和电力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西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航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铁路衢州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  现场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各级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8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我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化工、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设等行业(领域)。随着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工矿商贸的发展,我市安全发展面临的风险不可忽视。同时,我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难度极大;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2  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县级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发地县级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在衢企业、市属企业在上报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设区市安监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县级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协调驻浙部队实施增援;向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事发地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指导下,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省安委办会同省应急办协调省应急指挥平台与事故现场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协调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5.4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组织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各级安委会(安委办)终止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评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政府或本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级别报上级政府和安委办。

事发地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6.4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安监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安监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市级有关单位、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2

衢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周边市发生对我市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管委会视同县级政府履行相应职责。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3.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应急组织体系

3.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衢州军分区、武警衢州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

3.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是市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应急办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安委办与市应急办共同承担事故应对综合协调相关职能。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做好市本级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和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道路站场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船只进入,配合开展水上人员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编制修订道路、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铁路衢州站:负责铁路站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运输保障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危险源控制组:由市消防支队担任组长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及时控制危险源。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消防支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经信委担任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电力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环保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3.5  专家咨询组。

市安监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6  县级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县级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市属企业、中央和省在衢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监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公安、环保、卫生计生、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协调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此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响应措施:

1)市安委办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区地方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

4)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3.Ⅱ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安委会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

市安委会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省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开通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的连接;

3)市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5)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6)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衢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7)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8)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4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5.6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5.9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安委会负责终止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委办负责终止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县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较大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6.3  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的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7.2  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  资金保障。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分级负担。

7.5  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当地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7.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安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制定预案操作手册,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和部门预案;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修订道路、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各县级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监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市安委办应指导各县级政府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市安委办应加强与周边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

各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3

衢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海上石油开采活动除外)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3.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矿山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

2.2  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的。

2.3  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2.4  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的,或者不足10人重伤的,或者不足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矿山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衢州军分区、武警衢州支队调集部队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时,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

3.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是市安委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市安监局。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落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时,市安委办与市应急办共同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对遭受矿山事故灾难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衢州军分区:负责根据市安委会的申请,协调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

武警衢州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市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抢险救援组:由市安监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消防支队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市经信委担任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电力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电力保障等。

5.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环保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6.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县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等信息。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监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6  县级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矿山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安监部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2  预警行动。

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可能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并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衢企业和市属企业在上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和省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和安监、公安、国土、环保、卫生计生、消防等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安委办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区地方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视情派出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

4)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Ⅱ和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市安委会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省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开通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的连接;

3)市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5)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6)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派出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协调驻衢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增援;

7)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8)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3.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6.特殊险情的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或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6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以上矿山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5.7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市安委会负责终止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市安委办负责终止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矿山事故,由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政府负责。

6.3  责任与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  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  资金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安监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山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应急演练。市安委办要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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