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衢政发〔2018〕3号)

发布日期:2018-01-25 11: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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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00-2018-0003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8〕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衢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推进全国文明城市、“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大花园”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

(一)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中心区和西区:东以衢江—机场围墙—机场铁路专用线—白沙溪为界,南以浙西大道为界,西以锦西大道为界,北以G60杭金衢高速—庙源溪—衢江为界。

2.衢江区域:东以文苑路为界,南以浙赣铁路为界,西以乌溪江为界,北以衢江为界。

3.衢化区域:东以乌溪江为界,南以七溪路为界,西以衢化厂前路(消防道)为界,北以沙金大道(物流通道)为界,含崇文、国旅山水、怡水苑小区。

(二)上述禁燃区域以外,下列地点或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

2.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公园、山林、草坪、公墓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敬老院);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民航、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10.居民小区的小高楼住宅区域内。

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三、各级党员干部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相关规定,服从执法人员管理,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从严执法,及时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限燃的通告》(衢政发〔2017〕1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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