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0/2015-104431 成文日期: 2015-09-06
发布机构: 市国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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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设施农业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15-09-06 11: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衢州市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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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基本情况

  2014年9月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明确了设施农业地管理政策。2015年3月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现就浙江省文件内容进行解读。

  二、政策要点

  (一)分类范围

  1、分类:

  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2、范围:

  (1)生产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肥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集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4)严格界定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业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用地政策和规模控制。

  1、用地政策: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2、规模控制:生产设施用地不受规模控制,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下列标准执行: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3)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在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探索培育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2-3亩土地、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可按畜禽排泄物生产量转换规模),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纳入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各类畜禽蚕养殖、水产养殖也可按照一定生态消纳比例在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提升设施农业生态循环水平。

  (4)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选址

  1、符合规划,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农场、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2、例外情况。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生态循环农业试点设施用地,如确实无法避免占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各地可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当地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

  (四)管理方式

  1、管理方式:设施农用地实施备案管理。

  2、管理程序:

  (1)制定建设方案。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制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内容。

  (2)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经公示后,由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规范用地行为。

  (3)用地备案审查。乡镇政府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审查,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

  (4)备案材料: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附参考格式)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

  设施农业主体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

  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合同

  属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试点的相关材料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先行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监督检查

  1、依规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2、加强执法。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期限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强化监督。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开展检查和考核,县级自查情况定期向省、市报备。

  三、主要问题及答复

  1、设施农用地是否不需要批准?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新的政策规定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模式进行管理,我省也拟根据按照两部的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制。

  2、由谁来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

  由设施农用地所在的乡镇政府申请备案。

  3、设施农用地备案应该提供什么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和农业厅联合下发的文件对申请备案所需的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地将根据两厅下发的文件制定公布备案提供具体材料。

  4、设施农用地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了两种情况在确实无法避免占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以占基本农田,但必须实行补划,或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具体为规模化粮食种植业的配套设施用地和生态循环农业试点设施农用地。

  5、设施农用地期限?

  2013年浙江省两厅文件就明确,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2015年两厅文件也明确与用地协议中的年限一致。

  6、非农建设用地怎么办?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