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20-130023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暂时保留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公通字〔2013〕62号 | 统一编号: | 无 |
衢州市公安局文件
衢公通字[2013]6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安局开锁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市局机关相关部门:
现将《衢州市公安局开锁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若有不明之处请与市局治安支队联系。联系人:姜锋;联系电话:679987, 3112350。
衢州市公安局
2013年5月29日
衢州市公安局开锁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汽车锁、保险柜锁、门锁以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或者对锁具进行修理的经营服务等业务的行业。
第二条 制定本工作规范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开锁业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2005年公安部《改革开放以来场所行业管理工作情况及工作意见》。
(二)2007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业管理的通知》。
(三)2010年公安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的通知》。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责:
(一)掌握开锁业底数及从业人员情况,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二)接受开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提供开锁资质信息查询,公布开锁业名册。
(三)与开锁业签订治安责任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条 市局治安支队负责指导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开锁业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职责:
(一)接受开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出具《开锁业备案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1),签订治安责任书(见附件2)。
(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派出所开锁业治安管理工作。
(三)建立经备案的开锁行业名册,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职责:
(一)掌握本辖区行业底数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相关信息录入《浙江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录入方法是:《浙江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治安管理→其他单位→经营方式选定“五金修配(含开锁业)→录入信息。
(二)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开锁服务登记表》以及从业人员报备情况,填写《治安消防检查记录表》后归档。对无工商执照或超范围经营的,及时通报并配合辖区工商部门查处。
(三)接受单位或个人开锁事项查询,就近提供二家以上持有《开锁行业备案证明》的服务单位。
(四)对开锁从业人员或单位、个人报告的可疑情况进行核查和反馈,必要时派员到达现场实施监管。
(五)依法查处或配合查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第七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与从事锁具开启规模相适应的开锁技术从业人员;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报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
(三)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设备工具照片;
(五)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开锁业实行备案制度。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修开锁单位、经营者、从业人员、业务活动等详细情况。凡从事修开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后,要于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派出所登记建立管理档案。建档后要将基本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县级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对未主动登记的,属地派出所发现后要督促其立即进行登记。
第十条 资格审查制度。辖区派出所定期对修开锁行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有利用修开锁技能违法犯罪前科的或在以往修开锁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失误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不得从事修开锁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业务登记制度。辖区派出所指导开锁企业建立使用《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做好存档备查工。以单位名义申请开锁的,必须查验申请和登记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个人申请开锁的,必须查验和登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求助开启各类机动车和配制机动车钥匙的,必须查验登记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并将上述证件复印保存。各种登记手续保管三年存档备查。对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由本人提出担保人担保,开锁企业要详细审验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详细注明。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教育制度。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修开锁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每月不少于一次;要及时发现经营中的可疑问题,对不认真履行开锁程序,擅自上门开锁服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开锁业备案证明
2.开锁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抄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开锁业协会。
衢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3年0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