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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網上徵詢意見截止至2008年6月20日。
市法制辦
2008.6.5
中共衢州市委、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重點項目建設的若干意見
(徵求意見稿)
為認真貫徹市委五屆六次、七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明確項目工作目標任務,強化責任,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全面提高做好項目工作的水準和實效,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現就全面推進項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項目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項目工作是經濟工作的主抓手,是區域發展基礎性、根本性的工作。全面推進項目工作,是我市加快實現“兩大目標”和深入實施“三大”戰略的重要舉措,是現階段加快發展的主動力、擴大投入的主渠道、優化經濟結構的主抓手,是做大經濟總量、提高經濟效益、加快培育主導產業的重要途徑。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單位必須充分認識項目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項目工作的責任心和緊迫感,把項目工作作為一項硬任務,作為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為領導幹部在新形勢下抓經濟促發展能力水準的重要體現,切實抓緊、抓實、抓好,以項目工作的新突破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的新發展。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二)指導思想。今後一段時期的重點項目工作,要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為動力,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創業富民,創新強市”為主線,按照“六大百億”工程和《衢州市“十一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的目標任務要求,舉全市之力,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化解要素制約,爭取上級支援,推動項目前期,加快實施進度,紮實有效地推進重點項目建設,保持投資平穩較快增長,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
(三)目標任務。“十一五”期間,確保完成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1660億元、 “六大百億”工程投資1265億元、重點建設項目投資450億元以上等三大目標任務。
(四)基本要求。堅持“五個優先”:一是圍繞加快特色產業發展,優先推進特色製造業、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項目;二是圍繞優化發展環境,優先推進交通、能源、水利等一些重要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加快實施基礎設施配套網路化;三是圍繞統籌城鄉、人與自然協調發展,優先推進新農村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項目、生態建設項目和迴圈經濟項目;四是圍繞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優先推進教育、衛生、文化、科技等社會事業項目;五是圍繞招商引資“一號工程”,優先推進招商引資重大項目。
三、加強項目前期工作
(五)加強規劃引導。各地、各部門要確立“大前期”理念,形成“以思路帶規劃,以規劃帶項目,以項目帶資金”的前期工作鏈。切實加強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深化細化 “十一五”規劃綱要,完善專項規劃,將規劃成果轉化為項目,排出一批近期可以實施的項目,制定項目推進年度計劃促進規劃實施。要強化規劃與項目的有機結合,今後凡沒有配套項目且項目沒有徵詢的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政府原則上不予發佈。
(六)狠抓項目謀劃。各縣(市、區)政府、市級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項目謀劃工作,建立謀劃項目工作責任體系,有效組織實施。搭建面向市內外投資商、專家學者和廣大市民的項目徵選平臺,廣泛徵選項目。通過全市上下共同努力,謀劃一批科技含量高、環境污染少、單位能耗低、投資效益好的新項目,並包裝一批事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戰略性項目,爭取列入國家和省的建設規劃。對已謀劃出的1200多個、總投資3000億元的項目,要抓緊開展前期工作,力爭今後每年有一批項目開工建設。對在謀劃項目工作方面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切實抓好項目儲備庫建設。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劃儲備項目、計劃預備項目、年度計劃項目”的要求,建立市、縣兩級重點建設、“六大百億”等多門類、分層次的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做到規劃一批、論證一批、實施一批。在項目庫建設基礎上,抓緊編制“十一五”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計劃,並由市政府發文實施。
(八)加快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的進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紮實做好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做到有專人跟蹤負責項目的申報、催批、報批工作,加快項目審批速度。對投資超過億元以上的項目,要採取全程代理服務制的方式,由當地相關部門代辦項目前期工作的各類審批手續。對已列入省重點和安排土地指標的項目,要落實專人負責,切實加快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報批等前期工作,促其早審批、早落地、早開工。各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程式,確保前期工作品質。
(九)紮實推進重大戰略性項目的前期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四個一批”(謀劃儲備一批、列入國家和省規劃一批、前期報批一批、開工建設一批)的要求,全力推進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市前期辦要加強對市域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的綜合協調,排出工作計劃,上下左右聯動,共同推進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九景衢鐵路(衢麗鐵路延伸段)、衢江航道、機場遷建、浙西核電廠、衢州綜合物流中心等一批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
(十)建立健全項目前期工作體系。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工作“四落實”。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前期辦,市本級項目較多的交通、建設、水利、電力、開發區、高新園區、西區管委會等部門單位要設立前期處,其他有項目的部門單位要落實項目前期工作專職人員。各地和市級有重點項目的相關部門要建立相應的項目工作班子,要安排1名副職領導和專職人員負責項目的協調和推進工作。
(十一)安排市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專項經費。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各縣(市、區)政府每年至少要安排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用於項目庫建設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評估論證、報批以及重大項目建設的獎勵,確保項目前期工作的順利推進。前期工作專項經費的使用要嚴格執行《衢州市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衢財建〔2006〕11號)。
四、加快重點項目建設進度
(十二)促進已批項目儘早開工建設。前期審批工作完成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抓緊與相關部門銜接,做好開工前的資金籌集、徵地拆遷和招投標等各項準備工作,確保項目儘早落地開工建設,提高投資項目的供地率和開工率。
(十三)加快在建項目實施進度。各地各部門要採取各種有效對策措施,倒排計劃,搶抓時間,抓緊抓實在建項目建設,全面加快實施進度。各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各參建單位,要明確責任,加強銜接,相互配合,形成項目建設的合力。項目主管部門要重點協調解決好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施工環境、電力配套、資金到位等方面的問題,促進在建項目加快進度、儘快投產、發揮效益。
(十四)確保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品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儘早開展前期項目的項目籌劃、業主籌組、資金籌措等“三籌”工作。各重點項目業主單位要切實做好實施項目的計劃、資金、用地“三落實”工作,全面落實法人責任、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項目資本金等五項制度,確保建設項目工程品質,務必把重點項目建設成優質工程、廉潔工程、德政工程。
五、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建設生產要素的供給
(十五)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各級政府在安排建設用地時,對省、市重點項目給予傾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把土地指標與重點項目掛鉤,對重點項目建設用地要優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優先辦理供地手續。
(十六)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建設資金。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項目與資金的對接,探索建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與貸款審核的聯動機制,建立完善項目與資金互動的資訊平臺。在爭取國債、國開行貸款及中央、省預算內建設資金及安排本級財政性資金及銀行貸款貼息時,要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建設資金。市發改委、經委要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溝通協作,探索建立重點項目的融資推介、聯席會議制度。為重點項目提供建設資金的銀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機構在安排建設資金使用和貸款計劃時,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設資金。
(十七)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建設的其他生產要素供給。交通、電力、電信、供油、供水、供熱、供氣等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要開闢“綠色服務”通道。根據要素配置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合理制定配置指標,在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同時,優先滿足重點項目建設的需要,確保重點項目建設施工和生產的正常運行。
六、建立健全重點項目建設制度
(十八)實行市級領導聯繫重點項目責任制。市委、市政府每年排出一批重大項目,作為市級領導聯繫的重點項目。根據領導工作分工和聯繫部門,分解落實到市四套班子領導,實行一名市級領導聯繫,帶一個市直相關部門或單位,聯繫一個重點項目的責任制,一個項目,一套班子,一抓到底。
(十九)認真執行重大項目聯合辦公制度。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衢政辦發〔2006〕122號《關於建立衢州市重大項目聯合辦公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相應建立重大項目協調製度。市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衢州市重大項目聯合辦公制度》、《衢州市區工業投資項目決策諮詢服務協調製度》。對重大項目在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選址、用地預審、報批、落地、建設”等有關問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市發改、經委、財政、國土、規劃、環保、水利、人行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組成聯合辦公會議集中解決。聯合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月召開一次,若遇特殊情況則臨時召開。
(二十)建立重點項目計劃管理、督查通報制度。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計劃管理制度,每年由市發改委、經委牽頭組織編制“六大百億”工程、重點工業項目計劃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由市政府下達年度實施計劃。同時,要建立重點項目督查通報制度,採取彙報督辦、現場督辦、新聞督辦、調研督辦、人大政協督辦等多種方式對重點項目建設開展經常性的督促檢查,每季進行一次督查通報。
(二十一)嚴格執行重點項目資訊報送制度。各縣(市、區)發改局、重點項目責任部門和項目建設業主單位必須按月向市發改委(市重點辦、前期辦)報送重點前期項目的執行情況、實施項目建設的工程形象進度、投資完成和資金到位等情況,對項目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專題報告。由市發改委(重點辦)牽頭建立重點項目聯絡員制度,聯絡員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遇有特殊工作可臨時召開。
(二十二)建立重點項目稽察制度。市、縣兩級重點項目稽察辦對重點項目要制定年度稽察監管方案,定期開展項目稽察監管工作,及時分析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資金使用、品質安全等問題,對領導關注、群眾關心的重大項目熱點、難點問題,要及時開展項目稽察監管工作,制訂整改措施,確保政府資金合理使用及項目如期建成。
(二十三)建立重點項目建設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制度。為預防和減少重點建設項目在實施推進過程中的社會穩定風險,市本級及各縣(市、區)要研究出臺《重點項目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辦法》,著力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選址、徵地拆遷、環境影響、信訪、失地農民保障等方面的社會穩定風險問題,確保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七、加大對重點項目建設的扶持力度
(二十四)給予重點項目建設業主發放創業“綠卡”。全市範圍內,凡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並符合“五個優先”的重點項目建設業主,均可向市委、市政府申領創業綠卡。持有“綠卡”的業主在辦理城鎮落戶、子女就學、就醫、部門窗口辦事等方面享受優先優惠待遇。
(二十五)加快辦理重點項目立項審批等各項手續。各級有關職能部門對重點項目建設單位報請審批的事項,手續完備、資料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手續不完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明確提出補辦手續、補充資料的要求,等手續完備後從速辦理。
(二十六)對特別重大項目遇到的難題實行一事一議。凡此類項目在推進中涉及優惠政策、建設用地、配套資金、區域規劃、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由市發改委、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專題研究決定。
(二十七)確保重點項目無障礙施工。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應搞好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負責協調徵地拆遷等有關事項,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對擾亂和破壞重點項目建設的行為,監察、司法和綜合執法等部門要及時依法查處;除項目稽察監管工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查。
(二十八)規範重點項目收費行為。嚴禁對重點建設項目亂攤派、亂罰款,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得在法規、政策規定外,自行出臺任何向重點項目收費的政策,向市重點建設項目收取費用。重點建設項目的法人,有權拒絕未經國家和省批准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八、加強對項目工作的考核與獎懲
(二十九)加大對項目工作的考核力度。市委、市政府將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六大百億”工程納入對各縣(市、區)、市級部門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由市政府與各縣(市、區)、市級部門簽訂責任書。市發改委、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市級有關部門的計劃執行情況等項目推進工作進行督查和考核,考核結果由市委、市政府通報。
(三十)給予項目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記功嘉獎。市委、市政府每年對在全市重大項目前期和實施、“六大百億”工程完成情況以及重點工程立功競賽等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市發改委提請市委、市政府給予記功嘉獎。
(三十一)對爭取上級支援成就顯著的部門給予工作經費獎勵。市委、市政府對市級部門向上爭取市本級項目補助資金的,按照100萬元獎勵1萬元的標準給予工作經費獎勵(封頂100萬元);對爭取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並安排用地計劃指標的,按照計劃指標100元/畝的標準給予工作經費獎勵。
(三十二)對項目工作推進不力單位和個人的懲戒。對在“六大百億”工程、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目標任務執行不力,工程品質、安全生產、資金管理等方面問題較多的有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不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計劃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解釋;對存在問題嚴重的重點建設項目,要追究其主管部門負責人相應的行政責任。
九、營造項目工作的良好環境
(三十三)加強對項目工作的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把重點項目建設擺在經濟工作的重要位置,進一步落實好項目工作領導責任制和項目建設管理責任制,加強對項目工作的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原則上由常委副縣(市、區)長分管重點項目建設工作,各有關部門對重點項目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親自抓重點項目建設,項目推進工作實績與領導政績評價相掛鉤。
(三十四)營造項目建設的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各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重點項目建設的宣傳報道力度,努力營造“領導重視項目、部門推進項目、業主建設項目、社會支援項目”的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投資軟環境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為重點項目建設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三十五)加強項目工作隊伍建設。各級領導要關心愛護從事項目工作的幹部職工,做好對項目管理、服務人員的學習培訓工作,提高業內人員的綜合素質,把真正懂經濟、懂管理、懂項目並在項目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幹部,作為優先提撥重用的人選。
十、附則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意見制定相關的意見、辦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室
關於市本級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社會穩定
風險評估及控制化解意見
(徵求意見稿)
根據上級維護穩定工作要求和市委五屆六次全會(擴大)會議精神,為預防和減少重點建設項目在實施推進中的社會穩定風險,按照聯合協調、分口負責、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總體思路,確保市本級重點建設項目平穩實施,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製定本意見。
一、評估範圍
1、市本級審批或核準的重點基本建設項目;
2、跨區域的重點基本建設項目;
3、其他重點基本建設項目。
二、主要內容和責任單位
重點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控制化解報告。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完成(格式樣本詳見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十一個方面:
1、工程選址和移(農)民搬遷安置用地規劃情況。由市規劃局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2、徵地補償情況。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3、失地農民就業及生活保障情況。由市人勞(社保、就業)局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4、生態環境影響情況。由市環保局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5、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情況。由市建設局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6、資金(含專項資金)的組織籌措、使用和管理情況。由市財政局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7、當地居(農)信訪情況。由市信訪局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8、周邊社會治安情況。由市公安局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9、工程管理情況。由組織實施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招投標中心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10、所涉及村級組織建設、村風民風、歷史遺留問題等地域因素。由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牽頭負責落實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11、工程項目建設可能出現的其他不穩定因素。由相關部門負責提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
三、實施形式和步驟
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控制化解意見工作由市重點辦組織實施,在項目立項審批、選址確定後,分五個步驟進行:
第一步驟:業主申報,研究部署。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完成立項審批、選址確定後,對項目實施可能造成社會穩定風險的,由項目業主報送市重點辦,提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求。項目業主單位同時要把項目本子和項目實施中估計可能發生的風險情況報相關責任部門。
第二步驟: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各相關責任單位在收到業主報送的項目情況後要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和聽取相關專家、業主、黨政領導、社會各界、特別是所涉及利益群體的意見,了解掌握所要評估重大項目的風險情況,掌握社情民意,為評估提供準確可靠的第一手資料。
第三步驟:召開會議,評估風險。市重點辦牽頭召開風險評估及控制化解工作協調會,聽取業主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的情況分析彙報。各相關責任單位根據了解掌握到的第一手資料,對照評估的內容,對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進行分析預測,對涉穩隱患作出科學、客觀的風險評估,並提出風險控制化解的意見建議。業主單位要按照相關責任單位的意見建議寫出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報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報告主要內容包括:(1)該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到的相關情況;(2)評估情況;(3)預防和化解涉穩較大問題的工作預案;(4)對該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的綜合評價並提出控制化解的建議意見。
第四步驟:制定預案,落實措施。各責任部門單位針對預測評估出來的涉穩較大隱患,要研究制定預防和處置工作預案。預案應充分體現週密、具體、清晰、可行的原則。主要內容:(1)組織領導、職責分工及其聯絡方式;(2)預防和處置工作的具體措施;(3)維穩工作考評細則和對因重視不夠、工作不力而發生影響穩定重大問題的責任查究辦法。
第五步驟:審查報告,提出建議。市重點辦負責市本級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化解報告的初審,對報告中評估出的涉穩重大問題進行分析和判斷,提出對策建議,形成書面意見,提交市委維穩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審定,並將審定意見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領導報告。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為加強對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工作協調小組,由鄭金平常務副市長任組長,黎偉挺、耿建新、童建中任副組長,柯城區、衢江區、市政法委、發改委、規劃局、國土局、人勞(社保、就業)局、環保局、建設局、財政局、信訪局、公安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與市重點辦合置辦公,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協調。
(二)嚴格制度,完善機制。本意見下發後,各縣(市、區)、市級各相關部門對新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意見,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我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化解制度。
(三)堅持原則,密切配合。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工作,要自始至終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主動提示風險,及時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要正確處理好民意主流和少數人意見的關係。同時,要從大局出發,密切配合,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四)嚴格考核,獎懲分明。每年底,縣(市、區)、市級有關部門要對執行本制度的情況及效果進行認真自查,並形成書面報告送市重點辦。在自查基礎上,市平安建設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力量對縣(市、區)、市級有關部門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控制化解工作進行檢查考核,按照平安建設考核辦法落實獎懲。
附件: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控制化解報告樣本(試行)
一、項目基本情況
1、業主單位。
2、項目名稱。
3、項目基本情況。
4、項目選址。
二、評估內容
1、工程選址和移(農)民搬遷安置用地規劃。主要測評:(1)項目選址與有關規劃是否相衝突;(2)選址是否經過多方案比較,是否最優;(3)移(農)民對安置點選址以及安置建設房屋結構的意見如何;(4)工程選址對周邊經濟社會帶來的影響;(5)移(農)民搬遷安置用地規劃是否已經審批。
2、徵地補償。主要測評:(1)被徵用土地是否報批;移(農)民搬遷安置用地是否報批;(2)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3)被徵地安置人員的安置辦法是否可行;(4)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是否準備充足;(5)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及人員是否明確;(6)徵地拆遷安置爭議調處單位,調處人員和責任領導是否明確;(7)所有被徵用土地是否有村級遺留問題。
3、失地農民就業及生活保障。主要測評:(1)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否落實到位;(2)被徵地農民技能培訓和轉移就業措施是否落實;(3)安置資金能否落實到位;過渡期生活用房如何解決;生活費能否按期如數兌現;(4)失地農民謀生門路有關部門是否考慮;(5)後期扶持措施能否跟上等。
4、生態環境。主要測評:(1)環評報告等文件是否審批;(2)主要環境影響因素及可能影響情況;(3)環境影響預防措施及投資估算;(4)環評文件編制公眾參與情況及結論;(5)項目建設環保工作要求;(6)項目建設環境風險說明。
5、房屋拆遷。主要測評:(1)拆遷計劃是否符合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要求、是否按規定審批;(2)拆遷補償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3)是否切實維護了被拆遷群眾的合法利益,群眾對該拆遷安置方案的滿意度;(4)拆遷補償費用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準備金是否充足並由市統一專項儲存,過渡方案能否落實;(5)拆遷公司的資質是否具備、誠信度如何,有無侵害群眾利益的劣跡;(6)在處理拆遷日常事務中能否嚴格按程式辦事,做到程式不違法。
6、資金(含專項資金)的組織籌措、使用和管理。主要測評:(1)資金籌措渠道是否合法可靠;(2)所需資金總額是否能夠按計劃、按時足額到位;(3)資金能否做到專儲、專帳、專管、專用;(4)使用政府性債務的項目債務舉措是否經過政府審批。
7、當地居(農)民信訪情況。主要測評:(1)居(農)民對安置點的意見如何;(2)居(農)民對徵地拆遷補償政策有什麼意見;(3)被拆遷居(農)民以前的信訪情況,這次徵地拆遷是否會帶來新的上訪矛盾。
8、周邊社會治安秩序。主要測評:(1)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周邊黑惡勢力及其治安突出問題是否得到有效打擊和整治;(2)建設期間和建成後可能出現哪些較大的社會治安問題;(3)對可能出現的社會治安問題,是否有相應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
9、工程管理。主要測評:(1)工程建設資金到位證明;(2)環境評估報告;(3)“三證”辦理情況;(4)綜合以上情況,對實施過程中的預測。
10、徵用土地所涉及村級組織建設、村風民風、歷史遺留問題等。主要測評:(1)所涉及村級組織班子戰鬥機如何;村風民風如何;(3)是否有影響建設項目的歷史遺留問題。
11、其他。主要測評:前十個方面以外,還可能出現哪些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
三、風險控制化解措施
1、應急處置預案落實情況。
2、風險控制化解的組織領導、職責分工及其聯絡方式。 3、控制化解的時間安排。
4、發生影響穩定重大問題的責任查究辦法。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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