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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辦
2008.5.27
衢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和改進發展規劃工作,將規劃管理納入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軌道,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規劃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5〕5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浙政辦發[2006]125號)等規定,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指的市級專項規劃,是以衢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不含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包括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各種行業規劃、建設規劃、專題規劃,是衢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在特定領域的細化,是衢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專項規劃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及安排政府投資、編制財政支出預算和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職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調控和引導的領域,並按事權和管理分工編制。
第四條 按照層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市級專項規劃分為重點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和子規劃。
重點專項規劃是針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以推動該領域、該環節實現又快又好發展為目的編制的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是除重點專項規劃外的以我市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產業發展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為對象編制的專項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可根據需要編制若干子規劃,對其編制領域內某些重點內容作進一步的細化。
第五條 專項規劃管理套裝程式括規劃立項、銜接審核、諮詢論證、審批發佈、實施監督等環節。市發改委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市級專項規劃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立項
第六條 市級專項規劃一般由其主管部門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市發改委提出專項規劃立項申請;其中重點專項規劃由市發改委會同主管部門研究提出。
第七條 專項規劃立項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編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二)規劃名稱、編制依據、規劃範圍、規劃對象和主要內容;
(三)規劃組織單位、編制單位和負責人以及編製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規劃編制經費預算和來源;
(五)規劃編制進度計劃和完成時限。
立項申請表格可在市發改委衢州發展線上網站下載。
第八條 市發改委綜合平衡各規劃立項申請,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市級專項規劃年度編制計劃,提交市政府規劃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九條 市級專項規劃年度編制計劃發佈後,規劃立項申請單位應將編制規劃工作方案報送市發改委,並立即組織力量開展規劃編制工作,規劃編制進展情況應定期向市發改委反饋,經匯總後報市政府,突出反映重點規劃。年終由市發改委根據年初目標對規劃編制進展情況組織檢查通報。規劃編制完成後,規劃組織編制單位必須向市發改委提交下列材料:規劃編制完成後形成的紙質文稿及電子文稿;主要參考文獻及相關數據;規劃編制工作總結報告;經費決算表。
第十條 在市級專項規劃年度編制計劃發佈後,市級部門接到省級部門或市政府通知,需要編制專項規劃的,應及時向市發改委提出增補立項申請,並附上相關通知複印件。
第十一條 未經立項編制的專項規劃,市政府及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不予審核審批和發佈。未能按照規劃編制進度計劃按期完成編制工作的,應由其主管部門向市發改委提出結轉申請,及時轉入下一年度市級專項規劃年度編制計劃。
第三章 銜接審核
第十二條 市級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後,必鬚根據規劃管理層次組織與相關規劃進行銜接審核。未經銜接審核的規劃一律不得發佈實施,不得作為政府投資、制定政策和調控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專項規劃的銜接審核,應以衢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空間規劃為依據,並加強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銜接的重點是主要發展目標、重點發展任務、區域空間佈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重要資源開發、重大項目建設和財政資金平衡等。
第十四條 各專項規劃在形成送審稿後,由其主管部門報送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進行銜接審核。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協調銜接工作根據規劃性質,確定具體的市級職能部門主持審核,市發改委根據《衢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負責協調銜接宏觀發展目標和方向、重大項目和重要政策等內容,市規劃、國土局依法負責銜接職能範圍內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技術層面內容,加強涉及重要規劃控制區域的專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出現較大分歧意見時,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協調會議決定。專項規劃的子規劃由主管部門進行銜接審核。
第十五條 各銜接審核牽頭部門,在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意見後形成書面銜接審核意見,並及時反饋給專項規劃編制部門。
第十六條 市級專項規劃經過銜接審核後,由其主管部門根據銜接審核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章 諮詢論證
第十七條 市級專項規劃應組織專家諮詢論證,並出具諮詢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 對市級專項規劃進行諮詢論證時,專家人數應為單數,重點專項規劃不少於7人,一般專項規劃和子規劃不少於5人,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應不少於60%,且專項規劃領域以外的相關領域專家應不少於1/3。
第十九條 重點專項規劃由市政府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委託市專家諮詢委主持論證。必要時,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一般專項規劃和子規劃的諮詢論證一般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市發改委參與。
第二十一條 市級專項規劃經諮詢論證後,由其主管部門根據諮詢論證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規劃草案。
第五章 審批發佈
第二十二條 市級專項規劃主管部門應向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專項規劃草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
(二)規劃編制說明;
(三)專家諮詢論證意見(包括必要的社會公眾意見);
(四)銜接審核意見;
(五)相關部門意見和專家意見(包括必要的社會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說明。
規劃編制說明除了對有關規劃內容、編制進程做出說明外,還應當說明執行規劃編製程序的情況、規劃前期研究情況和規劃文本修改完善情況。
第二十三條 重點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發佈;一般專項規劃由市發改委會同主管部門審批發佈,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專項規劃的子規劃一般由其主管部門審批發佈,報送市發改委備案。
第六章 實施監督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保密內容之外,專項規劃一經批准,都應在公開媒體發佈,並通過媒體面向社會公眾進行廣泛宣傳,努力提高規劃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 市級專項規劃發佈後,主管部門應制定明確、具體的年度或分期實施計劃,認真抓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切實落實專項規劃規定的各類約束性指標和限制性、禁止性行為。發揮年度計劃在規劃實施中的重要作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每年經市發改委平衡後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未列入的項目,市發改委不予立項,不予安排政府性投資,不在未列入計劃的土地上安排項目。堅持空間均衡原則,注重經濟分佈、人口分佈與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嚴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用地預審等制度和實施過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堅持“以規劃帶項目”原則,逐步實現投資管理和調控由項目審批向先編規劃、後審項目、再安排資金轉變;在能編制規劃的領域,對未列入規劃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重大和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在規劃調整前原則上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在市級專項規劃實施的中後期應向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供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需要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仲介機構對市級重要專項規劃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送市政府,評估報告作為修訂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經評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對專項規劃進行調整修改的,由其主管部門提出調整修改意見,按照審批程式報批和公佈。
第三十條 加強規劃實施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增強全民的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必須由政府統一佈局或在一定時期需要政府管制、調控的領域,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堅決服從規劃的限定,對違反規劃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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