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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辦
2008.5.19
衢州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試行)
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規範行業協會行為,保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採取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改進監管、強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強建設等措施,加快推進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逐步建立體制完善、結構合理、行為規範、法制健全的行業協會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和省政府《關於推進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6]5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登記、開展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從事同一行業的經濟組織及其相關單位為維護和增進全體會員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願組成,實行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參照: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工作問答(內部資料)第一條
第四條 行業協會的宗旨是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增強行業與政府、企業之間的溝通與聯繫,增進社會公共利益。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四條及我市實際
第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理經費”的原則組建,依照 “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求發展”的方針,根據章程獨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五條及我市實際
第六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第二章 登 記
第七條 全市性的行業協會或者跨縣(市、區)的行業協會,由市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登記管理、監督管理職責。在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活動的行業協會,由各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登記管理、監督管理職責。
依據:國務院令250號第七條、第二十七條
第八條 行業協會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設立,也可以按照產品分類、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或者服務類型設立。
同行業企業集中、行業代表性強、產品或服務比較優勢突出的縣(市、區),可以由該區域內企業為主體發起組建全市性行業協會。
引入競爭機制,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可以重復設立相同的行業協會。鼓勵全國性和全省性行業協會及分支機構落戶衢州,並享受我市行業協會的優惠扶持政策。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十六條及我市實際
第九條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同行業會員數不少於該行業單位總數的20%或會員企業的銷售額達到該行業銷售額的50%;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及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依據: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浙政發[2006]57號第2.3.4條及我市實際
第十條 行業協會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行業特徵;
(二)不得使用被撤銷的行業協會或者被取締組織的名稱;
(三)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要求。
依據: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條及我市實際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行業協會,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在1個月內由發起人持規定的材料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依據: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九條及我市實際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發起人的籌備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籌備的決定;作出不準予籌備決定的,應當向發起人書面說明理由。
依據: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二條及我市實際
第十三條 發起人自接到登記管理機關准予籌備的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發佈行業協會籌備公告,接受同行業、相關行業經濟活動主體的入會申請。
發起人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准予籌備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
依據:國務院第250號令第十四條及我市實際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章程和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
會員大會應當有全體入會申請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選舉應當製作規範的選票和採用無記名的投票方式。
依據:國務院第250號令第十四條及我市實際
第十五條行業協會章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社會公德。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二十三條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在成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持規定的材料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依據:國務院第250號令第十四條及我市實際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行業協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依據:國務院第250號令第十七條及我市實際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對經濟活動主體應當執行相同的自願入會、退會條件,保障同行業、相關行業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有平等入會、退會的權利。
依據: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十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二十六條及我市實際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參加行業協會活動,接受行業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出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時,會員代表人應當向行業協會提交證明其為代表的書面文件。
依據: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十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依據: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十一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二十八條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數量在200個以下的召開會員大會,超過200個的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按會員數組成若干個會員小組,各組由會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數須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三十條及我市實際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的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應當經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通過: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除名;
(三)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的選舉及罷免;
(三)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三十一條及我市實際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要嚴格按照民主程式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能超出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中小經濟主體所佔理事人數不能少於三分之一。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應由理事會提出人選,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並逐步實行差額選舉。
理事人數超過50個的,可以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能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按照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會議方式處理行業協會事務。每一理事或者常務理事有一票表決權。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理事、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
依據:國辦發[2007]36號第四條及我市實際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為行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的日常事務。
秘書長可通過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會議。
依據:國辦發[2007]36號第十一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設監事會。會員較少的行業協會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數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監事會或者監事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監事列席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三十五條及我市實際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監事不得從同一會員中產生。
依據: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二十七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三十六條及我市實際
第五章 職 能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行使以下行業代表職能:
(一)代表本行業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代表本行業會員開展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本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三)代表本行業會員依法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申請,協助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調查;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
依據:浙政發[2006]57號第2.2.2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行使以下行業自律職能:
(一)在本行業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政府相關政策;
(二)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以及相關品質、技術及服務規範;
(三)推進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依據:浙政發[2006]57號第2.2.1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行使以下行業服務職能:
(一)指導、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
(二)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三)協助會員制定、實施產品標準;
(四)收集、發佈行業資訊,推廣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五)開展行業檢查和市場評估;
(六)組織行業會展、招商,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七)開展章程規定的其他促進行業發展的活動。
依據:浙政發[2006]57號第2.2.3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行使以下行業協調職能:
(一)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二)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關係;
(三)溝通本行業與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聯繫,協助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管理工作;
(四)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依據:浙政發[2006]57號第2.2.4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四十條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管理部門委託,開展以下活動:
(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產品標準、服務標準及行業技術規範;
(二)開展公信證明、產地證明、行業準入資質審查、技能資質考核、技術職稱評審、產品品質認證;
(三)對行業生產經營許可、進出口許可和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依據:浙政發[2006]57號第2.2.5條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對會員的下列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採取通報、警告、經濟制裁、除名等行業懲戒措施: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章程或者行規行約的;
(二)違反產品標準、服務標準或者行業技術規範的;
(三)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
(四)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對違法生產經營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建議並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四十二條及我市實際
第六章 促進發展
第三十四條 以“堅持市場化的原則;堅持規範發展的原則;堅持統籌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為指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制定行業協會發展規劃。市、縣(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行業協會管理的有關工作,結合已有的行業協會數量、結構、佈局等情況適時進行整合。鼓勵和扶持行業協會的發展。
依據:浙政發[2006]57號第1.2條及我市實際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進行涉及制定行業技術規範、作出行業發展的重大決策或者實施重大行政管理措施時,應當徵求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並通報有關情況。行業協會應積極參與經濟活動,全市經濟工作會議應吸收行業協會參加。
市、縣(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應有一定比例行業協會會員,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參政議政建言獻策。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八條及我市實際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援行業協會主動參與協調和對外貿易爭議、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的應訴和申訴工作。
依據:國辦發[2007]36號第2.6條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轉變職能,扶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將應由行業協會管理的職能移交給行業協會承擔,把適宜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行業管理職能委託給行業協會。逐步將行業準入資質審查、技能資格考核、技術職稱評審、行業評估、論證、組織培訓等職能,依法授權或者委託行業協會承擔。
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公共管理事務的,應當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依據:國辦發[2007]36號第2.5條及浙政發[2006]57號第2.1.3條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行業協會發展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行業平臺建設,解決協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職能、公共事務以及其他服務功能等工作的需要。
依據:國辦發[2007]36號第2.7條,浙政發[2006]57號第3.1條及我市實際。資金主要用於:1、新成立行業協會每個資助10萬,預計50萬/年;2、考評行業協會及獎勵40萬/年;3、行業協會專職人員素質提升10萬/年。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為行業協會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幫助行業協會了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及市場資訊,並及時向上級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要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有條件的應為行業協會無償或優惠的提供固定辦公場地。
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需要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支援的,有關單位應在職權範圍內積極予以支援,不得推諉、拖延。
參考: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十一條及我市實際
第四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民政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做好全市行業協會改革和綜合協調管理,擬定行業協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具體扶持措施等各項工作。成立衢州市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協調小組,並設辦公室進行具體指導和實施。
依據:國辦發[2007]36號第5.18條
第四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社會保險、人事管理方面的規定,支援行業協會引進人才。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要實行全員聘用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優化人員年齡、專業結構,逐步實現行業協會工作人員的職業化。
依據:國辦發[2007]36號第3.11條及我市實際
第四十二條 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制定行業協會稅收優惠政策,扶持行業協會加快發展。
依據:國辦發[2007]36號第5.16條及我市實際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會同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行業協會監測評估辦法,並向社會發佈評估情況。評估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兩年對在績效評估中業績顯著的行業協會,給予獎勵。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四十三條及我市實際
第四十四條 授權或委託行業協會承擔公共管理事務的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組織,應當定期對所授權或委託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四十四條及我市實際
第四十五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定行規行約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發佈、提供虛假資訊、資料,出具虛假的評估論證報告、證明、認證書等文件;
(三)限制會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或者參與其他正當的社會活動;
(四)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四十五條及我市實際
第四十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依法成立的行業協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活動的,應當向活動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參照:杭州市政府令228號第四十六條及我市實際
第四十七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或者資助、開展行業服務取得收入等合法途徑籌集經費。 行業協會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研討會、培訓等活動允許有償服務,但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應本著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公開收費依據和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依據:國辦發[2007]36號第4.12條、浙政發[2006]57號第2.4.3條
第四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範圍、工作成本以及會員的生產經營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會費標準。 會費標準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無記名錶決通過後才能生效。行業協會的財政撥款收入、各級政府資助收入、按規定收取的會費收入、社會捐贈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依據:浙政發[2006]57號第3.1條
第四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設立專門的財務人員。
理事會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並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行業協會登出登記和變更法定代表人或換屆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依據:浙政發[2006]57號第2.4.2條及我市實際
第五十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行業協會的合法資產。
第五十一條 行業協會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要堅持自願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接受捐贈的行業協會必須與捐助人訂立捐贈合同,並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捐贈所得必須用於合同約定的用途,並向捐贈人公開捐贈款使用情況。
依據:民政部等六部委 民發[2007]167號第六條
第五十二條 行業協會終止時,應當依法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派;無法選派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清算費用從行業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清算期間,行業協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依據: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二十五條及我市實際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相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
(二)超過一年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
(三)連續兩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依法登記後單位會員數量少於30個,同行業會員數少於該行業單位總數的20%或會員企業的銷售額未達到該行業銷售額的50%的。
依據: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三條及我市實際
第五十五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行規行約、行業懲戒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復核,也可以依法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也可以依法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杭州市政府令第228號第五十五條及我市實際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行業協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規範。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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