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 市政协
 
繁體版 English
 
 

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2月26日    访问次数:

浙编办〔2007〕9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编办[2005]15号)和《公务员法》、《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浙纪发[2004]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务员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核准登记后,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业务培训。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督促相关人员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主动接受年度检验。

   第十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履行职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通知举办单位,由举办单位重新审查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  管理  办法


 抄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30日印发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访问统计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 网站评价 | 网站地图  |
衢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衢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00051号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