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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2月05日    访问次数: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级专家

延长退休年龄审批问题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2〕10号)精神,为统一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现就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一)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市级部门单位或县(市、区)政府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二)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市级部门单位或县(市、区)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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