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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2月05日    访问次数: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转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6〕7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5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5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5 元调整为34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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