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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我市将加大生猪屠宰违法处罚 滥宰最高罚20万

作者: 方利军    来源:衢州日报    日期:2008年06月11日    访问次数:

  国家新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正式公布,该《条例》将在今年8月1日起执行。记者今日从市牲畜屠宰管理所获悉,我市将根据有关规定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非定点单位与个人都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对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于原条例,新条例在提高罚款数额的同时,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或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此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

  “我市城区市场、学校、餐馆、集体伙食单位等销售和使用的猪肉绝大多数来自本市定点屠宰企业。”据市牲畜屠宰管理所负责人介绍,我市目前有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2007年,市本级生猪社会总消耗量10万头,其中由我市定点屠宰企业供应的占9成。这位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实施后,他们将加大生猪市场监管、整顿力度,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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