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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费]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1月13日    访问次数:

浙交[2004]571号

浙价服[2004]338号

 

关于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物价局,省交通集团公司:

根据省政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复函》(浙政办函[2004]85号)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收费公路部分车辆的收费标准。现将浙政办函[2004]8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紧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零点起收费标准调整到位。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国际标准集装箱仍按省交通厅、物价局浙交[2002]403号、浙价服[2002]325号文规定的征费吨位计征,即20英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按10吨、40英尺按15吨计征。对进出北仑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的收费政策维持不变。

三、普通收费公路已实行统缴政策的收费站点,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摩托车统缴,并对10吨以上的货车的统缴标准一律调整为5吨以上10吨(含)以下货车的统缴标准计征。

四、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和桥梁叠加部分收费维持不变。

五、各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站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各收费公路项目业主和收费站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并对公示牌中相关内容抓紧修改。对不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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