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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1998]62号
关于“四自”工程320国道衢州双港口至航埠
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四自”工程320国道衢州双港口至航埠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8]2115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1998年4月28日起,对通过320国道衢州双港口至航埠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衢县彭村设置320国道衢州收费站,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附表:
320国道衢州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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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种 类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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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
2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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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座以下(含20座)和2吨以下(含2吨)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 |
5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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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座以下(含50座)和5吨以下的(含5吨)的客、货汽车 |
1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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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座以上和10吨以下(含10吨)的客、货汽车 |
15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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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车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
2元/车次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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