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征收衢州市中立交
和三衢路“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衢县、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市区中立交和三衢路“四自”工程项目的贷款本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衢州市中立交和三衢路工程实行综合收费的复函》(浙政办发[1997]254号)精神,决定于1997年11月8日起对衢州市市区范围(含柯城区、衢县及部省属驻城单位)的机动车辆按年度统一征收衢州市中立交和三衢路“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凡柯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包括驻市区的部、省属单位所有机动车辆;驻市区的衢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机动车辆;起终点在市区范围内的营运轿车、中巴和大客车等),均按年度统一缴纳中立交和三衢路“四自”工程通行费。
2、凡免缴公路“四自”工程通行费的车辆,可免缴中立交和三衢路“四自”工程通行费。
二、征收办法
1、组建衢州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司,为市政府直属单位,负责中立交和三衢路“四自”工程通行费的收费、还贷,并根据政府导向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收取的通行费统一纳入市财政投资算外专户管理。
2、机动车辆在年检时,按年一次性缴纳本年度中立交和三衢路“四自”工程通行费,由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司委托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辆检测站和市农机监理所执行,并在检测后加盖通行费收讫章。
3、衢县在市区范围内的摩托车(含轻骑),由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发展公司委托衢县公安局代收“四自”工程通行费。
4、已缴纳中立交和三衢路“四自”工程通行费的车辆,办理报停手续的,可凭市公路稽征收证明到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司退还报停期间的车辆通第行费。年检后过户到外地的车辆,可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证明到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司按比例退还年度剩余车辆通行费。
三、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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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种 类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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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
10元/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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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含拖拉机) |
5元/吨.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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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车 |
20元/吨.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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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车 |
10元/吨.月 |
注: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核定的自重吨位计征。
四、在统一开征中立交和三衢路“四自”工程通行费的同时,停止征收机动车辆城建附加费。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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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交通 收费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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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院、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