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
(预埋工程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浙江衢州广电传输网络公司:
根据市政府对我市有线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价法〔2003〕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衢州市城区(不含衢江区)规划红线内的新建房屋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预埋工程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住宅用户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预埋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收取,建筑面积计算范围不包括低于2.2米的阁楼(架空层)、人防设施、车库、地下室坡道、配电房和水泵房等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和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用房。
2、非住宅用户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预埋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收取,建筑面积计算范围限于安装有线电视的楼层。
3、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预埋工程费),由负责建设的有线电视服务机构向房屋建设单位收取,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再向用户价外收取。
4、各县(市)及衢江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预埋工程费)标准,由各县(市)及衢江区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市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5、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与有线电视服务机构签订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预埋工程建设)费用协议,费用已结算的,不再补交;费用未结算的,按新的标准执行。原衢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新建房屋有线电视预埋收费的通知》(衢价费〔2001〕32号)、衢州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有线广播电视、宽带信息网安装预埋收费事宜的通知》(衢价费〔2001〕192号)、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建房屋有线广播电视管线预埋收费的通知》(衢价服〔2005〕130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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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化 电视 建设 收费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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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物价局 2006年6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