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 市政协
 
繁體版 English
 
 

[环保人防系统收费]衢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试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1月13日    访问次数:

衢价费[2004]160号

 

衢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试行)

 

市区有关单位: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衢价费[2004]109号文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衢州属国家人防重点设防城市,政府大力鼓励在城市民用建筑建设中修建防空地下室,重点公建项目要切实安排好人防工程建设。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继续享受南京军区[2002]联字第1号文件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如果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后,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收取2500元/m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三、除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以及单体建筑面积2000m2(含)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如果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后,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计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单体建筑面积2000m2以下除居民住宅楼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国土资源部门2004年9月30日前已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人防费用收取仍按[1994]浙价费联49号、浙价费[2000]297号文件规定执行。9月30日后,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涉及的人防费用标准,按衢价费[2004]109号文件及本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土地拍卖标的中不含人防费用。

 

 

      衢州市物价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人民防空  易地建设费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行政服务中、市减负办、市效能办、市农负办、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柯城、衢江区物价局、财政局、巨化集团公司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访问统计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 网站评价 | 网站地图  |
衢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衢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00051号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