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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系统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1月13日    访问次数:

浙价费〔2007〕178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事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加快建立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人事厅监制的设有防伪标志的新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统一调整为:新核发的10元/本;老证换发的5元/本。遗失或损坏等补领证件的可加倍收费。

二、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ΟΟ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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