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
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适应我省殡仪服务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我省有关殡仪服务及其收费管理的法规、政策,现就改革和规范我省殡仪服务及其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殡仪服务中的接尸、火化服务仍按现行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其他服务区分为普通服务和特需服务,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殡仪服务项目管理
普通服务是指殡仪服务机构为丧户提供的遗体存放、化妆、殡仪设施租用、骨灰存送等服务。普通服务的具体项目由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确定,详见附件。特需服务是指殡仪服务机构为少数丧户提供的除普通服务以外的、满足其特别需求的服务。特需服务的具体项目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部门确定。确定特需服务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丧葬改革的规定,以及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不得依附普通服务项目延伸设立特需服务项目。
未经省、市民政和价格部门确定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得开展,不得收费。
三、明确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普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授权各市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在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确定的普通服务项目范围内,根据当地开展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普通服务项目,并综合考虑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公共财政保障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收费标准。特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机构与丧户协议约定。
四、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
殡仪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应当公布普通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特需服务项目、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丧户和社会监督。殡仪服务机构开展殡仪服务,服务项目应由丧户自主选择,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殡仪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向丧属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及票据。殡仪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各级价格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实行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
为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负担,各地应根据实际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三无”、低保等对象,实行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
六、改革和规范殡仪服务及其收费管理工作事关大局,各级价格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实施情况于10底前报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07年8月3日
浙江省殡仪普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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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价
单位 |
项 目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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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遗体存放、冷藏、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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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存放费 |
日 |
当日(自然日)遗体火化不收存放费;因殡仪馆原因造成遗体不能当日火化而延长存放时间的不收存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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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晶棺存放费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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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通冷藏费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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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独立单柜冷藏费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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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独立移动冷藏棺冷藏费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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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遗体药物防腐处理费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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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殊遗体消毒防疫处理费 |
具 |
限腐臭腐烂或传染病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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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医验尸尸体处理费 |
具 |
由委托方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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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遗体化妆、整容、整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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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化妆费 |
具 |
工作内容包括:面部清洗、敷干;嘴巴、眼帘整合复位;脸部上粉;眼眶、睫毛、脸腮、嘴唇描色、化妆;整理衣装、梳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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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遗体清洗、整理、包扎、整形费 |
具 |
限高度变形或残缺的特殊遗体,与化妆费不能同时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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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遗体面部整容费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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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残缺遗体整容整形费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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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肿胀遗体消肿费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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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遗体抽腹水费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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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遗体理发费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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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遗体穿戴更衣费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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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殡仪设施(用品)租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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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吊唁悼念厅(堂)及设施租用费 |
次 |
可根据厅(堂)面积大小、设施配置、具备功能不同,按大、中、小和带观瞻遗体火化过程专用厅等分别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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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花蓝、花圈、花坊等花艺制作租用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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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备花蓝、花圈环卫处理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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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骨灰寄存、运送、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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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骨灰寄存费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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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骨灰运送费 |
次 |
指由亲属委托殡仪馆运送至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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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骨灰处理费 |
次 |
指由亲属委托殡仪馆对原存放的骨灰作深埋、撒江、撒海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