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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系统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1月13日    访问次数:

浙价费〔2007〕202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就调整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火化费指遗体火化的费用,包含遗体包扎、遗体消毒、遗体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鉴于燃油价格上涨影响火化成本的实际情况,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30元/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二、规范接尸收费。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的费用。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费用以及当地地域特点、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三、对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三无”、低保对象,各地应制定收费减免政策。

四、遗体化妆费、残缺遗体整容整形费、遗体存放冷藏费、礼厅(灵堂)场租费、骨灰寄存费等项收费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42号)规定,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公益服务价格管理,有关管理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另行下达。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20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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