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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1月13日    访问次数:

浙财综字〔2007〕5号

 

关于重新公布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教育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

1

幼儿园保育费、代管费

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详见浙价费〔2005〕204号

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文件

 

2

义务教育收费

 

 

 

(1)

借读费

 

《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信令第156号令)、浙教计[2004]139号

 

 

小学

300元/生.学期相应扣减原杂费标准

 

 

 

初中

600元/生.学期相应扣减原杂费标准

 

 

(2)

住宿费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照国家规定,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该项目。各地要重点对利用社会力量、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通过政府回购等办法,妥善处理利益关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

(3)

课本费

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审定的教材零售价格,分年级分别核定。小学课本费中音像教材费不超过4元、学具不超过12元;初中课本费中音像教材不超过7元

浙教计[2004]139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

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

(4)

作业本费

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别核定,省定最高限额为小学10元/生.学期、初中15元/生.学期。作业本费要根据教学计划和近三年来各年级学生作业本用量及现行价格核定,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浙教计[2004]139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

3

普通高中收费

 

 

 

(1)

学费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2)

住宿费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3)

高中择校费

各地择校费的具体标准及中途转学退费等规定由各市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三限”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浙价费[2003]43号、浙价费[2004]139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

规范择校费以后,严禁收取各种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等费款,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

4

职业技术教育收费

 

 

 

(1)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费

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浙价费[2000]186号、浙政发[2001]35号

 

2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住宿费

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浙价费[2000]186号、浙政发[2001]35号

 

(3)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1、艺术类专业基准价65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价50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并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

 

(4)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住宿费

400元/生.学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生.学年

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浙教计[2007]72号

学生宿舍内实行一室一表管理的,学生住宿费中应包含学生消耗3吨水和3度电的费用,在此额度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水电费,超过额度部分,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向学生按实收取

5

普通高校收费

 

 

 

1

学费

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浙教计[2007]72

 

A

研究生学费

1、中国美院:国家计划生15000元/生.学年,委培、定向、自筹20000元/生.学年;

2、其他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课程进修班学费,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浙价费[2002]85号、浙教计[2002]152

 

B

本、专科学费

 

 

 

 

普通(非艺术类)专业

基准价:大学4000元/生.学年,学院3600元/生.学年,专科学校3200元/生.学年。

浮动幅度:浙江大学可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师范专业);其他院校可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水师范专业);农林水师范专业收费标准最高按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下浮幅度由学校自定。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浙价费[2000]222号、浙财综[2000]67号,浙教计[2006]124

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但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按“双轨”收费。

 

艺术类专业

1、中国美院:绘画、设计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美术学专业6000元/生.学年;

浙价费[1999]248号、浙财综[1999]61号、浙价费[1999]250号、浙财综[1999]62号、浙价费[2000]222

 

 

学分制收费

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分制收费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浙价费[2005]283

 

C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学费

本科生为全程32000元/生(80学分,每学分400元)、工程硕士学生为全程40000元/生(40学分,每学分1000元)

浙价费[2003]261

 

D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8]137号、浙财综[1998]52

 

E

独立学院学费

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价格[2005]309号、浙教计[2007]72

 

(2)

住宿费

400元/生.学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生.学年

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浙教计[2007]72号

学生宿舍内实行一室一表管理的,学生住宿费中应包含学生消耗3吨水和3度电的费用,在此额度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水电费,超过额度部分,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向学生按实收取

6

成人教育收费

 

 

 

(1)

成人教育学费

 

 

各学校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确定不同的学费标准,但不得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A

脱产班

 

 

 

 

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38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浙价费[2001]163号

学校可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学校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确定不同的学费标准,但不得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33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同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浙江大学

4100元/生.学年

浙价费[2001]270号

 

B

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

 

 

 

 

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20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浙价费[2001]163号

学校可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学校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确定不同的学费标准,但不得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18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浙江大学文理、农林水、财经、政法类专业(本科)

2100元/生.学年(含实验费200元)

浙价费[2001]270号

 

C

艺术类

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浙价费[2001]163号

 

D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

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浙价费[2001]163号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