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电力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可按规定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收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接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即建安工作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对列入地方计划的中小型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的2‰计收,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按附件2计收。
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作他用。因随意减免或挪用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2.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4月20日
|
主题词:收费 工程 质量 通知 |
|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7日印发 |
|
打字:李晓亮 校对:姚振火 |
附件1: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
|
工程类别 |
计算口径 |
费率 |
|
一 |
火电工程 |
|
|
|
1 |
容量在700MW (含)及其以上 |
建安工作量 |
0.5‰ |
|
2 |
容量在300(含)-700MW |
建安工作量 |
1.0‰ |
|
3 |
容量在300MW及其以下 |
建安工作量 |
1.2‰ |
|
4 |
新能源、燃机、脱硫及环保工程等 |
建安工作量 |
1.2‰ |
|
二 |
送变电工程 |
建安工作量 |
1.5‰ |
注:建安工作量是指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之和。不包括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建设场地征用费、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生产准备费、基本预备费、动态费用、铺底生产流动金和其他费用。
附件2:
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
建安工作量Y(亿元) |
质量监督费计算公式(‰) |
|
Y≤5 |
1.5 |
|
5≤Y<10 |
1.35+0.25X/Y |
|
10≤Y<20 |
1.19+0.53X/Y |
|
20≤Y<30 |
1.04+1.04X/Y |
|
30≤Y<40 |
0.90+1.50X/Y |
|
40≤Y<50 |
0.77+1.89X/Y |
|
50≤Y<60 |
0.65+2.19X/Y |
|
60≤Y<70 |
0.54+2.40X/Y |
|
70≤Y<80 |
0.44+2.52X/Y |
|
80≤Y<90 |
0.35+2.55X/Y |
|
90≤Y<100 |
0.30+2.25X/Y |
|
Y≥100 |
0.25+1.92X/Y |
注:表列中的X为工程建设年限,指与主体建筑物相关的工程施工开始至枢纽工程专项竣工结束的时段;Y为工程建安工作量,指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概算中的建安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