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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系统收费]衢州市物价局关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1月12日    访问次数:

衢价费[2001]29号

 

关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等问题的复函

 

衢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增加市政、城建、环卫等收费项目和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2000]74号、浙价费[2000]259号文件规定,城镇环卫有偿服务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为此,专业环卫服务组织接受开发区内各单位委托实施环卫保洁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可收取城镇环卫有偿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衢价费(94)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市政府衢政发(99)61号文件“区内企业投产后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为综合服务费,纳入到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专门窗口,实行一个口子收取,其标准为企业年销售额的1,收取的费用在区内切块分成”的精神,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区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经批准,可按规定标准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特此函复。

 

 

衢州市物价局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打印:徐丽珍                校对:童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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