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 知
市环卫管理处:
鉴于近年来,市区服务范围扩大,各项费用支出增加,特别是汽油价格的提高,致使市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偏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93)浙价房联43号、(1993)财综118号、浙建城(1993)128号(关于核定建设系统收费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后的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部建城(1994)238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划定的范围。按照“垃圾产生者受益有偿”的原则,由环卫部门向单位或个人按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菜场,集贸市场(含小商品等专业市场)向所在场所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的,就不再承担垃圾清运处理费,而应由该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向环卫处交纳垃圾清运费。对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单位(个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凡委托环卫部门长期服务的,委托人应和环卫部门鉴定委托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方式、时间、次数、收费标准、违约处理等,严格按合同办理。
四、公厕按省定保洁标准管理。对水冲式,有专人管理的公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保洁费。并须以收费处公布使用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市民监督。
五、环卫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对有能力自行处理环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委托,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准只收费不服务,违者按乱收费论处。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收文后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各县(市)物价部门在不超过本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县(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衢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
|
|
抄报:省物价局 |
|
抄送:市府办、王付市长、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市)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 |
衢州市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垃圾清运处理费 |
元/吨 |
20 |
负责清运、中转、处理、不足一吨按一吨计 |
|
2 |
垃圾中转处理费 |
元/吨 |
10 |
委托单位自运至中转站再由环卫处负责中转处理 |
|
3 |
单位密封垃圾代运费 |
元/桶 |
3 |
每桶按150公斤计,每天清运 |
|
4 |
旅馆、招待所垃圾清运 |
元/月.床 |
基数20元/加0.30元 |
附设餐厅,每桌折一床位计算包括清运、中转、处理费 |
|
5 |
饭店、酒家、饮食店垃圾清运 |
元/月.桌 |
基数20元/加1元 |
包括清运、中转、处理费 |
|
6 |
沿街商店 |
元/月.店 |
15-20 |
包括清运、中转、处理费 |
|
7 |
人行道委托清扫 |
元/日.平方米 |
0.02 |
每天一扫(包括垃圾清运、中转、处理),每天二扫面议 |
|
8 |
单位场所委托清扫(包括各类市场) |
元/日.平方米 |
0.03 |
每天一扫(包括垃圾清运、中转、处理),每天二扫面议 |
|
9 |
垃圾通道疏通费 |
元/层 |
25 |
不包括垃圾清运、中转、处理费 |
|
10 |
粪便管道疏通费 |
元/米 |
10 |
不包括粪便、清运、处理费 |
|
11 |
厕所委托保洁费 |
元/月.坑位 |
15 |
小便池每米折一坑位 |
|
12 |
粪便委托清运费 |
元/吨 |
10 |
|
|
13 |
化粪池省标3#以下清挖费 |
元/只.次 |
300 |
省标3#以上每增加1号加收100元 |
|
14 |
马桶倒粪清洗员 |
元/只.月 |
5 |
按月收取 |
|
15 |
公厕收费(1) |
元/人.次 |
0.20(男小便0.10) |
火车站公厕 |
|
16 |
公厕收费(2) |
元/人.次 |
0.20(男小便不收) |
南湖、裱背巷、后街巷、东河沿、道贯巷、江滨斗潭等7处公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