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 市政协
 
繁體版 English
 
 

[建设系统收费]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1月12日    访问次数:

衢价服200287号

 

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

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衢州市(柯城区)房地产管理处: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房产交易手续费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产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房产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和房产租赁手续费。住房交易手续费按衢价费200227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存量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租赁手续费。住房以外的房产租赁手续费按每份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为一个计收单位,并按每份租赁合同的租金水平分档计收,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手续费标准见附表。

三、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四、关于新的交易手续费标准执行时间问题:一律按房产交易机构受理登记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的价格(收费)政策执行。

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26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衢价房199966号有关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表

           住房以外的房产租赁手续费标准表

交易类型

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水平

(万元)

交易手续费(元)

房产租赁

1以下(含1)

100

1-3(含3)

200

3-10(含10)

300

10-50(含50)

500

50以上

800

 

 

 

 

 

 

 

 

 

 

 

 

 

 

 

主题词房地产  交易  收费  通知

抄送:市计委,市建设局,柯城区发展计划局,市建设局柯城分局,市(柯城区)各房开公司。

衢州市物价局                  2002年6月25日印发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访问统计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 网站评价 | 网站地图  |
衢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衢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00051号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