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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市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保障措施
监督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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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下列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本机关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规定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和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二)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具体途径、程序、方法和有关依法收费的规定等。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形成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适时进行更新。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编发政府公报,公布政府信息,并以赠阅等免费方式向社会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均应备置政府公报,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室(点)、查阅服务热线,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检索、查询、阅读、复制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档案馆等单位为政府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政府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政府相关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外,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复制、邮寄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申请人属于低收入者或者该信息完全用于公益目的,经该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有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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