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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年12月01日    访问次数: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查询网址:www.zjjmw.gov.cn),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衢州市本级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遏制火灾事故高发、亡人火灾事故频发的势头,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今年后三个月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火灾四项指标全面下降。
      二、整治重点
      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三合一"企业。
      其中,人员密集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展场所、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合一"企业是指:在同一建筑内设有车间、仓库、集体宿舍和人员居住的场所。
          三、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或住宅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
      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    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易爆可燃物、未配    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 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三合一"企业
      对现有"三合一"企业要采取"停、搬、改、防''等措施立即进行整改,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分阶段、有计划地消除"三合一"现象。
      四、排查步骤及时间要求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政府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公安消防、安委办、经委、监察、广电、教育、建设、质量技监、交通、文化、卫生、工商、旅游、体育、民政、民宗、民航、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部门参加,组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排查整治共分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政府挂牌督办、验收总结六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1 0月1 5日前。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生命至上,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分级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时间、步骤和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lO月16日至11月15日
      单位自查整改阶段(10月16日至11月7日)。单位的自查整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及重点明确对象,并制定本行业自查整改进度表。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可以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一时难以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件1),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阶段:(11月8日至11月15日)。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复查结束后,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10月16日至11月15日期间,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抽查单位数量由公安消防机构按重点单位不低于50%,非重点单位不低于30%确定。
      (三)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阶段:11月l 6日至12月10日
      领导小组根据前阶段的整治工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排查整治情况,对排查整改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对单位上报的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凡上报的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存在重点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政府挂牌督办阶段:12月11日起  。
      经领导小组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挂牌督办单位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特此公告
      
                        衢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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