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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作者: 佚名    来源:衢州市统计局    日期:2006年12月04日    访问次数:

2002年5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财政字[2002] 17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具体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违法情节较重,并经新闻媒介曝光或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典型案件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统计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作用较大的举报者。

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给予1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本条有关项中实际奖金额度就高发给。

第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填写《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见附表1),经本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审批。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经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核,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通知。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的奖励金额,填写《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

(四)发放。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在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按《奖励通知书》要求领取奖金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填写《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表》(见附表3)。

第七条  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拔。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以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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