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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建设集团账面反映的6800万元杭金衢高速公路股权由出让方按评估价回购。产权转让后出让方用转让价款中的6800万元回购高速公路股权,并按工商部门的要求办理出资方式变更手续。受让方应无条件同意出让方对杭金衢高速公路股权实施回购。另外,出让方应补足交通试验中心150万元注册资本。该事项应在本特别约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2、交通建设集团、交通试验中心现有在册职工177名,须由存续企业全部接收,并重新签定叁年期劳动合同(如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职工意愿给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后,职工与存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涉及经济补偿的,计算工作年限从2008年7月1日算起。在职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存续企业负责保管。
交通建设集团、交通试验中心已于2004年底对全部职工的国有企事业职工身份进行了转换。自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给予每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长按三个半月计算),总金额为150.535万元,经济补偿的费用由存续企业承担。该事项应在本特别约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3、交通建设集团2002年为衢州国通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1亿元贷款,目前尚有9900万元担保余额,至2012年到期。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由衢州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书面形式对受让方作出承诺:因此担保事项给存续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指因衢州国通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还贷造成的连带责任损失)由衢州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衢州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省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交通建设集团担保贷款3570万元,以及交通建设集团欠衢州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 应在本特别约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还清。
4、交通建设集团产权转让成交后,允许保留现企业名称,但存续企业注册地应在衢州市区保留五年以上。
交通建设集团于2002年1月与江山市路桥工程公司、常山县坦途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开化县路桥建筑工程处、衢州市交通伟业发展公司签订协议成立江山、常山、开化、柯城4个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无产权纽带关系,只是资质共享关系)。江山、常山、开化、柯城4个分公司未列入交通建设集团的资产评估范围,也不列入本次产权转让范围(柯城分公司已于2008年7月25日注销、常山分公司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交通建设集团转让后,存续企业与江山、开化分公司资质共享事项按原有协议履行。另交通建设集团虽曾任命通途分公司经理,但双方未签订有关协议,也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无事实资质共享关系。
5、《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反映的下列重大事项提请竞买人充分关注:
(1)截止2008年6月30日,交通建设集团有13项承包和5项自营在建工程,其中:承包未计量工程量为31934.54万元,按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计算预计应收管理费2069.98万元;自营未计量工程12531万元。与此同时,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对在建项目的实际盈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交通建设集团前述资质因不可以单独转让,在成本加和法评估中未作为单独评估,但作为企业价值组成部分已采取收益法进行验证;
(3)2008年1至6月份,交通建设集团亏损812.52万元,其中当期经营亏损34.07万元,以前年度亏损778.45万元;交通试验中心亏损5.29万元;
(4)截止2007年12月31日,交通建设集团部分资产可能已经损失,其总额为602万元,未决的诉讼,涉及金额631.8万元。此事项随时有变动,请竞买人持续关注;
(5)由于历史原因,有部分房产及车辆未过户至交通建设集团名下,评估价值中已扣除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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